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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变动内容是否可以判定为非重大变动
问: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重大变动的判定条件之一为“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一家危废处置企业共设3条危废处置线,处置HW22含铜废物13800t/a、HW34和HW35废酸和废碱2000t/a、HW17和HW46含镍废物1500t/a、HW49废线路板1200t/a,合计18500t/a;现企业拟将HW22含铜废物处置量调整为10000t/a、HW17和HW46含镍废物调整为5000t/a、HW49废线路板调整为1500t/a、HW34和HW35废酸和废碱不发生变化,调整后各类危废合计处置量仍为18500t/a,其中含镍废物处置线单线处置能力增大30%以上。经计算,含镍废水预处理设施改造后,各类污染物排放不大于变动前,未突破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许可量。试请教,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是否可以判定为非重大变动。
答:
该处的处置规模是指总规模,根据留言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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