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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环评要求处置工业污泥,被罚数千万还被判刑五年及以上

未按环评要求处置工业污泥,被罚数千万还被判刑五年及以上 环保人
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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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永远免费查看文件!及时更新!请识别使用以下小程序在第50个“6·5 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发布全省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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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50个“6·5 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发布全省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教育引导功能,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保护意识。


【目录】


1. 萧山法院:沈某贤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 洞头法院:林某、林某建非法采矿案
3. 平湖法院:平湖市某资源利用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 上虞法院:王某林等十一人污染环境案
5. 湖州中院: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诉德清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6. 湖州中院: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诉沈某等八人生态破坏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7. 丽水中院: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某成环境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8. 宁波高新区法院: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餐饮店行政处罚案
9. 柯城法院:罗某等四人诉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第三人衢州某农庄酒店行政许可一案

10. 宁波海事法院:盛某云等三人诉乐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乐清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沈某贤非法收购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沈某贤经徐某华(另案处理)联系,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以9万元的价格购得两条老虎腿。后沈某贤将该两条老虎腿的骨头用来泡酒。2018年8月9日,公安机关对沈某贤住处进行搜查时扣押该瓶内泡酒的8块骨头。经鉴定,本案送检的骨头为虎骨(虎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


【裁判结果】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贤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考虑到沈某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扣押在案的虎骨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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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虎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老虎腿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对其非法收购的,应受刑罚制裁。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本案通过刑事审判从严打击野生动物犯罪,有助于革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陈规陋习,有助于从源头阻断野生动物猎捕、防范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为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法治支撑。


案例二

林某、林某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至5月,林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林某建为船长兼管事,驾驶船舶先后8次从福建高塘、福安出发到达西犬岛附近海域,伙同他人偷采海砂共计3.7万余吨,销售总价达人民币43万余元。后在将海砂运至温州市洞头区灵昆某码头卸货销售时被温州海警局工作人员抓获。经鉴定,该次非法采矿的犯罪数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案发后,温州海警局扣押了涉案采砂船及手机2部,林某退出款项人民币43万余元。


【裁判结果】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林某建违反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二人两年内多次伙同他人非法采矿,相关非法采矿价值数额累计达人民币60余万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共同犯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并对已销售部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扣押的非法采挖的海砂交由扣押单位海警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对涉案船舶上的采砂设备予以拆除并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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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海砂是一种重要的海洋资源,也是海洋生物生存繁衍的必备要素,对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非法采挖海砂将严重破坏海岸带和海洋地质构造,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害性的破坏。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利用其非法装置的采砂设备,企图通过偷采等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本案的处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严厉打击涉海洋犯罪行为的决心,对规范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三

平湖市某资源利用公司

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开始,平湖市某资源利用公司负责人王某开、业务员俞某杰经人介绍,在安徽省青阳县某建材公司未提供固体废物处置资质凭证的情况下,将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预处理的1.7万余吨工业污泥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其中大部分倾倒至青阳县某码头河床、空地。经鉴定,倾倒的工业污泥中含有铜、锌、铅、铬、砷、锑等重金属,涉及清运处置成本至少为1100余万元。另外,工业污泥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裁判结果】

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资源利用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未按环评要求预处理的工业污泥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其中王某开、俞某杰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资源利用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800万元,王某开、俞某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五年,并处罚金。资源利用公司、建材公司及各自然人被告对生态环境损失近2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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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三角地区违法处置固体废物案件,人民法院除判决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外,还根据污染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情况判决当事人承担近200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对长三角地区环境污染行为起到了有力震慑。案件办理过程中,两地公安、检察协调联动,平湖法院判决各当事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并及时划付给青阳县相关职能部门,对生态环境的跨地区修复进行了有力探索。本案办理是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一体化的重要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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