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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部长信箱自始至今的所有回复汇总word版见
生态环境部部部长信箱回复汇编(更新至2021-08-09)(已亲测,可以查看下载)
关于噪声监测问题的回复
2021-08-09
来信:
回复:
一、企业厂界噪声布点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执行,一般情况下测点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m即可,厂界指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第3.1条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影响不属于干扰生活环境,不能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开展测试与评价。工业园区中高层厂房的上下楼两企业之间的噪声测试与评价应结合管理部门或委托方的监测目的和要求开展,必要时可在噪声监测期间暂停与待测企业相邻企业的噪声源的运行,以准确识别测量企业的噪声。三、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工业园区以生产为主,园区内建筑一般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来信所述工业园区内的非工业用途的办公室、电商办公建筑是否可以作为敏感建筑物,需结合工业园区关于该建筑物最新的规划与用途以及当地管理部门的声环境管理要求判断,如无相关的依据,一般不判断为噪声敏感建筑物。
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
2021-08-09
来信:
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这原厂址附近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园区内调整都可以认定是附近,还是有明确的距离限定。
回复: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
关于地表水国家考核监测和评价问题的回复
2021-08-09
来信:
回复: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技术规定》(试行)中,日代表值和月代表值均不少于当日或当月应获得全部日代表值的60%,是指自动站正常运行期间的数据有效率不低于60%;《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技术细则(试行)》中,全月可用于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足6条,是指用于水质评价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少于6条。因此,两者并不存在矛盾。 2、受高浊度、高盐度影响的水体,因各水站所用仪器不同,抗干扰能力不尽相同,根据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质控相关规定及自动监测数据三级审核技术要求,结合水站的“一站一策”原则,每月组织召开专家审核会,并根据专家意见,综合判定参与水质评价的数据。 3、根据《“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十三五”期间入海控制断面195个中,建有水站的断面155个,依据长期自动监测数据变化趋势来看,入海控制断面是否受潮汐影响及影响时间并非固定,因此每个月的受潮汐影响的断面数量也不同。
关于HJ 664-2013中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2021-08-09
来信: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关于空气监测点位变更浓度偏差的计算问题的回复
2021-08-09
来信:
回复: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附录B要求“变更后城市点与原城市点位平均浓度偏差应小于15%”,计算公式为:(变更后城市点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原点位浓度均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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