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水污染防治法》中“排放污染物”仅指“排放水污染物”?请看环境部回复

《水污染防治法》中“排放污染物”仅指“排放水污染物”?请看环境部回复 环保人
2021-10-05
1
导读:永远免费查看文件!及时更新!请识别使用以下小程序点击海报可放大海报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来信:
永远免费查看文件!及时更新!请识别使用以下小程序
点击海报可放大海报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请问,1、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产生水污染物,但是水污染物通过槽车运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是否可以视为在建设地点不排放污染物?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排放水污染物,是否允许? 

大家有没不确定某些工作是否会被环评复核出问题?欢迎识别以下二维码关注视频号环保学园,并将不确定的发到私信,小编会组织专家论证后直播回答(隐藏敏感信息后)

回复:

  按照《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33号)指出“即使建设项目将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并排放,仍存在事故性排放的危险,威胁饮用水安全”,因此对于“水污染物通过槽车运到其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仍不能排除事故性排放的危险,不可视为不排放污染物。同文对“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解释为:“并非特指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也应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此类建设项目。


【插播】

永久免费看文件发公示优秀环评、环境工程导则、监测规范查看下载

危废处置导则产业园(打捆项目)报告表电镀行业报告书

废气治理导则新药项目报告书 环保管家服务详细方案

固废处理导则 水处理导则 地下书监测规范

环评中碳排放核算及其影响评价章节报告表碳排放专项评价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18268767761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环保人
推介环保技术与资讯,工程相关,环评技术,环评考试交流等
内容 10867
粉丝 0
环保人 推介环保技术与资讯,工程相关,环评技术,环评考试交流等
总阅读44
粉丝0
内容10.9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