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GB16297-1996 的适用范围的回复
来信:
最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各方对大气环境状况的越来越重视,各级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也逐渐加强,但由于各种原因,也带来一些法规适用性方面的困惑。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从1997年1月开始实施,对规范各类固定式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其中适用范围1.2.1条规定:“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这里“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涵盖了所有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政府在进行项目环境评审时,将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也纳入到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但实际情况中,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常常无法满足该标准的要求,比如该标准第5章规定一类区域禁止新建扩建污染源,但很多新建设施需要安装应急用发电机组,另外标准规定排气筒要高出周围200米范围内建筑物5米以上,这对柴油发电机组来说也是无法满足要求的。同时,该标准规定的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浓度对于当前市场的产品来说也是非常苛刻的,无法满足要求。希望能针对该标准的使用范围做一说明,明确是否适用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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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标准,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应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该标准除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有明确要求外,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也有具体规定。考虑到加高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排气筒高度会导致燃料燃烧不充分、增大污染物排放等现象,以及大功率柴油机存在无法满足排放速率限值的情况,建议目前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浓度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标进行控制,对排气筒高度和排放速率暂不作要求。待《固定式压燃式发动机及设施排放标准》出台后,固定式柴油发电机污染物排放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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