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标题 | 关于IBC树脂桶返厂回收再利用事项的请示 |
| 时间 | 2021-09-18 |
| 内容 | 尊敬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本公司从事风力发电叶片的制造,生产过程中会大量使用环氧树脂,期间会产生废弃IBC吨桶,目前一直按照危废进行处置,该类危废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多采取切割焚烧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浪费,增加环境负担和成本浪费。为落实新固废法减量化要求,并从企业经营成本考虑,本单位拟联合树脂生厂商对IBC吨桶进行回收再利用,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IBC吨桶由树脂生产商返厂后重新灌装树脂实现包装桶的再回收利用。并且我们对风电业内其他叶片制造企业进行了咨询调研,包括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等在京企业在内,均在多年前就实行了包装容器的回收再利用,均不再按照危废进行管理,并获得属地政府的认可与支持。结合新固废法第四条款以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第六条款等内容也是支持包装容器回收利用的。因各地政府环保部门对于标准的理解不同,在执法过程中会存在差异,所以我公司在策划实施再利用项目之前特此向省厅进行咨询确认,完好的IBC吨桶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危废进行管理,交由树脂生产商回收再利用,在自治区是否可以执行?请省厅相关领导百忙之中进行指导!盼复!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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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时间 | 2021-09-26 |
| 回复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 回复内容 | ***您好:您通过“厅长信箱”反映的:完好IBC吨桶交由原树脂生产厂商回收利用是否按危险废物管理问题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用于盛装环氧树脂的IBC吨桶,使用后未变形且未破损的IBC吨桶,由原环氧树脂生产厂家回收并仍用于盛装环氧树脂,属于《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6.1 a)规定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情形,即该使用后的环氧树脂桶不属于固体废物,也不属于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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