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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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修订内容:1、增加“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内容;2、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管理办法》”表述。
理由:1、与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相对应。2、删除部分属于简化表述。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原则上需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
委托技术评估所需费用由行政审批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评估机构不得另行收费。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造成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部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四)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以下情形的,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辐射类和涉密工程项目;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且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委托相关审批部门行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力的,行使审批权限范围和流程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制订,并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修订:新增条款。
理由:新条款符合政务服务“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同时对委托审批的流程进行了规范。
第七条 下列行政审批部门享有部分自治区级环评审批权限:
(一)南宁市:水利、能源、交通(不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化工石化、机械、轻工(除竹木制浆项目、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外)、城建、社会事业、辐射类、涉密工程、外商投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百色市: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
(三)贺州市:桂江干流河段上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水电站;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项目;
(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除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外。
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
修订:新增条款。
理由:陕西、河北、浙江、湖北等地在规范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管理的文件中对特殊区域享有省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参考以上区域,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合理划分事权。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行政审批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并责令其纠正。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给予赔偿。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法规”修改为“行政法规”。
理由:规范法律名词用法。
第十条 本办法附件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或扩建的,包括新建、扩建。其中,新建项目包括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扩建项目包括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名录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落实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修订:增加“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理由:增加了本规章的解释单位。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本)
项目类别 |
项目内容 |
水利 |
涉及跨设区市河流上建设或涉及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项目。 |
能源 |
在西江、浔江、黔江、红水河、柳江、桂江、郁江干流河段上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或在其他河流上跨设区市建设的水电站。 |
火电、热电项目(燃煤、燃气机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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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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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田开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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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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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内河3000吨级及以上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集装箱专用码头,跨省(区)高等级航道的1000吨级及以下、500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和航电枢纽、500吨级以上航道整治项目;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沿海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
机场项目(包括陆域、内河、海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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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
钢铁(包括烧结、球团、焦化、直接还原、熔融还原)项目。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不含金矿)、冶炼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新能源电池原材料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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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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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石化 |
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
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
|
轻工 |
竹木制浆项目和新建非竹木制浆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 |
新建酒精、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
|
制革项目(不涉及鞣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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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涉及铅、镉、铬、汞、砷排放的电池及其材料制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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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 |
涉及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 |
社会 事业 |
特大型、大型主题公园。 |
F1赛车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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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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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台、差转台:中波50千瓦以上的项目;短波100千瓦以上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
电视塔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
|
卫星地球上行站: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
|
雷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
|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
|
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 |
|
输变电工程:500千伏以上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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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类 |
填海:50公顷以下的填海工程。 |
海砂开采项目。 |
|
海底工程: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之外的海底电缆、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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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 投资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下限制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修订版)》修订内容
一、上收内容:电解锰审批权限。理由是为了遏制地方盲目上马“两高”项目。同时,进一步明确新能源电池原材料项目由自治区级审批。
二、下放内容:
(一)旅游项目。理由是《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取消了旅游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类别。该类项目在本目录取消后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二)部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表述修改为“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三)部分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类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表述修改为“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存在污染的”;
(四)沿海50000吨级以上码头项目、机械类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项目、城建类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五)“涉及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含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处置)(协同处理、医疗废物处置项目除外)”表述修改为“涉及火法冶炼工艺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调整后的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由设区市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六)“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废渣再利用项目”表述修改为“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
(七)“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及以上项目”修改为“输变电工程:500千伏以上项目”。
三、删除内容:“能源类人工岛式油气开采、平台式油气开采项目”。理由是项目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
四、调整内容:
原材料:(一)原材料明确“新能源锂电项目(包括化工、冶炼行业工艺)”审批权权属于自治区审批机关。理由此类项目目前尚无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自治区技术能力强,摸索经验在下放。
海底工程: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表述,修改为“海底工程: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之外的海底电缆、海底隧道、海底场馆等”。理由是避免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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