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
制药企业生产废水实施清洁生产全部回用是否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
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为做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工作,我司将生产废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了地表水Ⅳ类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严者,全面回用于厂区循环冷却塔(由于GMP对用水的高标准要求,不能直接用于制剂产品),做到了“零排放”,并通过了自愿清洁生产验收。现是否需要按照《制药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保小智已收录20万份环保文件资料,永久免费查阅),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申请废水排放去向变更为“不外排”,以配合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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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时间:
2021-12-20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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