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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环境监测公司自行给员工颁发上岗证不合规?反转!

法院判决环境监测公司自行给员工颁发上岗证不合规?反转! 环保人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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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法院判决:环境监测公司自行给员工颁发上岗证是不合规的,该监测报告不能作为处罚的有效依据(点击打开链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复查监测报告是否合法问题。被上诉人市生态环境局采纳国寰公司作出的复查监测报告,作为其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对作出该报告的分析人员的资格、检测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监测报告必须是由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的监测人员作出。而本案复查监测报告的分析人员陈侣的合格证是由国寰公司自行颁发,不符合上述规定,陈侣不具有环境监测资格,该复查监测报告不能作为处罚的有效依据

    看了这个判决,环保同行群内议论纷纷,如果第三方监测公司自行给员工颁发上岗证不合规,那么他们这么久以来这么做的监测报告都有问题?

    实际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同一天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另外一个企业做出了类似判决,具体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桂08行终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贵港市昌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苏湾木业集约化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伟,广西桂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贵港市金港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局长。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昌翔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翔公司)诉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的(2019)桂0802行初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市环保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原告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委托国寰公司监测。国寰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出具国寰环境监测WB字2018第1221002号《监测报告》(以下简称复查监测报告),结论是污染物二氧化硫的排放深度在排放限值内,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超出了标准限值。2018年12月29日,原市环保局再次出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并送达原告。2019年3月5日,原市环保局向原告出具《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3号连续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连续处罚决定。


    …………完整判决书很长,请打开链接免费查阅下载:(2020)桂08行终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


    上诉人昌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二)首先,复查监测报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要件,没有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提取、调查和收集证据。其次,该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本院依职权调取了国寰公司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的1号监测报告,该报告的采样人员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监测报告是否有效的问题。……被上诉人市生态环境局采纳国寰公司作出的1号监测报告作为13号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对作出1号监测报告的分析人员的资格、检测程序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条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环境监测报告必须是由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的监测人员作出。本案1号监测报告的分析人员高世麟的合格证是由国寰公司自行颁发,不符合上述规定,高世麟不具有环境监测资格,1号监测报告不能作为13号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在2018年11月24日的监测中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

    一、撤销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802行初5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贵港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贵环日罚字[2019]03号《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贵港市生态环境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陆守全

    审 判 员 廖赞军

    审 判 员 王健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方泽民

    书 记 员 李 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由上文可知,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同一天另外一个判决书中,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为分析人员高世麟的合格证是由国寰公司自行颁发,不符合上述规定,高世麟不具有环境监测资格,1号监测报告不能作为13号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不能认定上诉人在2018年11月24日的监测中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02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又有了判决,文号:(2021)桂行再12号行政判决书详见下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4570号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1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飞,局长。

    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昌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工业园(苏湾木业集约化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郑瑞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港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昌翔木业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桂0802行初58号行政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行终65号行政判决书(注意:这个判决书文号与上文相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行再1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罚款340万元及加处罚款340万元。……详见:(2021)桂0802执457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打开链接后点击底部查阅文件免费查阅下载电脑上便捷下载方式见后文,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娟

    审 判 员  温新星

    审 判 员  黎红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 晓

    书 记 员  郑春莉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由上文可知,如果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行终65号行政判决书就是最终判决,那么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就不用就此案对企业申请执行了。既然上文申请执行的依据中列出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行再12号行政判决书,理应是广西高院做出了改判,那么环境监测公司自行给员工颁发上岗证理应也就仍然合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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