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政府刚发布了第 70/2021/ND-CP 号决议,修改和补充了2013 年 4 月 14 日政府发布有关细化《广告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第181/2013/ND-CP 号决议。其中,修改和补充了关于在越南提供跨境广告服务的第13条内容。
在越南提供跨境广告服务是外国组织和个人通过位于越南境外的服务供应设备系统使用网站为越南用户提供广告服务,并在越南形成营业收入。
参与在越南提供跨境广告服务的广告服务商、广告发布商和国内外广告商必须遵守越南广告法、网络安全法规有关互联网服务和互联网上信息服务管理使用规定,必须按照税务法相关规定纳税。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从事跨境广告服务业务需要遵守《广告法》第13条及相关规定的原则并履行相关义务。
广告服务商、广告发布商和广告商不得与职能机构在信息与传媒部门户网站上公示为违法的网站进行合作发布广告产品。
该决议还对第14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明确了提供跨境广告服务的管理职责。其中,信息与传媒部是接受各部委、行业、地方违法跨境广告举报的受理机构,同时是联络机构,向在越南提供跨境广告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发出违法广告处理通知的机构。
第 70/2021/ND-CP 号决议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生效。
文章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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