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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发《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

浙江印发《危废“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 环保人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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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浙环发〔2023〕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部署,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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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
为积极稳妥推动可用作原料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根据《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53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省企业产生的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健委令第15号)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第1项至31项)”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作为本省其它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的,可按本方案要求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点对点”定向利用,既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情形,也包括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和多家产生单位对应1家定向利用单位的情形。
二、基本要求
(一)企业要求。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均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有关规定。近三年(包括本年,下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廉政案件,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及以下等级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的,近三年评估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且当前分档评价结果为“绿码”。
(二)危险废物要求。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须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设施设备和规模等应当满足安全、无害化、充分利用该类危险废物的要求。“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名录由省生态环境厅动态调整并公布。
(三)利用要求。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用作替代原料生产产品、且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应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环评批复。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
(四)污染防治要求。定向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规定,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产处比不应高于0.5(即定向利用1吨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超过0.5吨),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可无害化处置。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定向利用单位填写 “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附件2),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附件5),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向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1家产生单位对应多家定向利用单位的,应“1对1”分别提出申请。
(二)审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和商请过程不计入时限)完成审查。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分属不同设区市的,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商请定向利用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定向利用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收到商请后10个工作日反馈意见,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结合商请意见,作出审查结论。经审查,拟同意“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同意其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不同意的,应告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审查结果和理由。
(三)变更。“点对点”定向利用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试行的,需重新申请;其它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有效材料。
(四)延期。首次“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每次延续期限为3年。
(五)终止(取消)。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或其中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试点活动终止前30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终止或取消后,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
四、运行管理要求
(一)强化风险管控。产生和利用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应当执行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防范环境风险。产生单位、定向利用单位应每年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书面豁免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二)强化数字化监管。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通过“浙固码”如实记录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库赋码、出库扫码、接收扫码、利用销码”。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区、产废(利用)区安装符合参数要求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按要求联网。双方交易合同应通过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交易监管模块签订。
(三)强化日常管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豁免管理期间危险废物检测频次不少于每月1次或每批次1次。同时,要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规范要求。
五、监督管理
(一)强化统筹监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制定发布“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类别名录,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指导、抽查评估,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实施产生单位和定向利用单位年度规范化管理评估和分档评价。对经分档评价为“黄码”或规范化评估为基本达标的,暂停定向利用并限期整改;评价为“红码”或不达标的,取消豁免管理。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落实许可证豁免管理的审查把关,对跨设区市定向利用的,利用单位所在市生态环境局要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核实评估定向利用可行性、污染防治措施有效性和企业内部监管规范性;要将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纳入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许可证豁免管理成效跟踪评估,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产生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成效、监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开展许可证豁免管理试点的,在原试点期限届满后按本方案要求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修订市级实施方案。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本方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类别名录(第一批)
2.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申请表
3.申请材料清单
4.跨市商经材料清单
5.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参考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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