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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多市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广东多市发布关于燃气锅炉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保人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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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惠府〔2023〕3号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锅炉烟气排放管控,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惠州市行政区域全域。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自通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含通告施行前已审批但未建成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自2025年1月1日起,现有燃气锅炉(本通告施行前已建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通告规定燃气锅炉、新建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国家或广东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按照更严格标准要求执行。

(二)现有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不能达到的,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天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7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清府函〔2022〕550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 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 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 律法规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 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 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清远市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实施之日起,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道、洲心街道、东城街道、横荷街道,清新区太和镇、太平镇、山塘镇、禾云镇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全域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规定的大气污染 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燃气锅炉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在用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 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 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 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 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44/765-2019)表 3 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本公告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12 月 30 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东府〔2022〕7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3年7月1日起,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石碣镇、高埗镇、道滘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的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自公告施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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