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柬埔寨《劳动法》规定,确立雇员和雇主之间的工作关系的劳动合同,可以服从习惯法订立,并能够以合同双方同意的形式订立。
签订形式:
1)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合同,也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制订和签署;
2)对于需要登记的合同,有关机构或组织可以免费进行登记;
3)即使口头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它也将被视作雇主和工人默认遵从劳动法规的规定。
合同期限:
任何人按时间被雇佣从事某一工作的,可以是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针对固定期限,有以下规定:
1)同意确定时间的,必须包含确切合同生效与终止日期;
2)固定期限与续签的期限均不能超过两年,可以一次或多次续签;
3)有固定期限或少于2年的,在期限结束后默许工作继续,则合同转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4)雇佣日工或小时工从事短期工作,在当日末、该周末或两周的周末支付报酬的,被认为是未规定具体日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5)必须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认定为无固定期限期限。
书面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
• 合同期限;
• 报酬(工资);
• 工作时间;
• 其他工作条件。
试用期不得长于雇主判断雇员专业价值所需的时间与雇员认识具体工作条件的时间。试用期内可以不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工种的试用期长度不同(如下表)。在试用期期间,如雇员居住地远离工作地点,则来回交通费用应当由雇主承担。
固定期限(FDC)合同相关规定:
1)通常在规定日期结束;
2)双方合意提前终止,此时如达成书面协议,则需要于劳工监察官在场时签订;
3)一方或双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的情况。
(如果雇主或雇员自行提前终止,雇员有权要求至少等于至合同期满应得的报酬的赔偿金,或雇主有权要求与受到的损失对应的赔偿金)
4)提前通知期限:
合同期超过6个月,必须提前10天通知雇员到期或不可续;
合同期超过1年、没有超过2年的,通知期限为15天;
未提前通知视为自动延长一倍;
或者合同总期超过两年时间的将被认为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5)解雇费:
合同期满时,雇主应给予雇员与工资及合同期限相适应的解雇费,具体金额依集体协议规定,若无协议则至少为合同期间全部工资与福利的百分之五;
无固定期限(UDC)合同相关规定:
1)任意一方均可按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终止合同,但企业、机构或团体的经营要求使其无正当理由不得让雇员下岗;
2)提前通知期限:
不以月为基础进行雇佣的,需要按照柬埔寨劳工部的部长令另行计算;
任何少于上述最短期限的合同、协议规定的提前通知时间均认定无效;
3)雇主自行终止而不提前通知或不遵守通知时限的,有义务承担等于规定的通知期内雇员应得到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的赔偿;
4)通知期间,雇员有权享受每周全薪外出两天寻找新工作的待遇,这点对于其它补贴同理;
5)通知期间,雇主和雇员应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不是因严重不良行为下岗的雇员可以在通知期结束前为找新工作离开企业,但计件工作的雇员在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前不能放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