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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个官方回复,再看下环保AI回复。
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答复时间:2025-12-19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供水人口超过千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18》,同时可结合《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如环保AI(句句有来源)所述,环保AI幻觉率大幅降低,一个提问多个模型回答等。接下来我们学习其中一个问答。
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环保AI(已在工信部备案)回答:
关于“百吨千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已通过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划分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
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
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 与分散式水源(千人以下)的区别:
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
3. 实践建议
若您需进一步确认地方具体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查阅地方文件:
2. 提交书面咨询:
向水生态环境处提出正式咨询函,附上湖北省已有文件作为参考,请求明确是否直接参照执行或需补充地方论证[2][10]。
3. 关注更新动态: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推进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的修订(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23修订中),后续可能进一步统一标准[1]。
---
4. 典型问题解答
-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
结论
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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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吨千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已通过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划分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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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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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 与分散式水源(千人以下)的区别:
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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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践建议
若您需进一步确认地方具体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查阅地方文件:
2. 提交书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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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典型问题解答
-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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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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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百吨千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已通过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划分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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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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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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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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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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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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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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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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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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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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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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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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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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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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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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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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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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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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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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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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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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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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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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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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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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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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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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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 与分散式水源(千人以下)的区别:
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
3. 实践建议
若您需进一步确认地方具体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查阅地方文件:
2. 提交书面咨询:
向水生态环境处提出正式咨询函,附上湖北省已有文件作为参考,请求明确是否直接参照执行或需补充地方论证[2][10]。
3. 关注更新动态: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推进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的修订(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23修订中),后续可能进一步统一标准[1]。
---
4. 典型问题解答
-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
结论
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个官方回复,再看下环保AI回复。
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答复时间:2025-12-19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供水人口超过千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18》,同时可结合《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如环保AI(句句有来源)所述,环保AI幻觉率大幅降低,一个提问多个模型回答等。接下来我们学习其中一个问答。
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环保AI(已在工信部备案)回答:
关于“百吨千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已通过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划分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
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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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 与分散式水源(千人以下)的区别:
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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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践建议
若您需进一步确认地方具体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查阅地方文件:
2. 提交书面咨询:
向水生态环境处提出正式咨询函,附上湖北省已有文件作为参考,请求明确是否直接参照执行或需补充地方论证[2][10]。
3. 关注更新动态: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推进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的修订(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23修订中),后续可能进一步统一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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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典型问题解答
-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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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个官方回复,再看下环保AI回复。
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答复时间:2025-12-19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供水人口超过千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18》,同时可结合《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如环保AI(句句有来源)所述,环保AI幻觉率大幅降低,一个提问多个模型回答等。接下来我们学习其中一个问答。
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环保AI(已在工信部备案)回答:
关于“百吨千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已通过多份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具体划分标准,可作为参考依据。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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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据文件及核心要求
- 地下水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
- 二级保护区:以取水井井口为中心,半径3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1][2][1]。
- 水库型水源:
- 一级保护区:水库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以下的全部水域;
-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汇水范围(水域和陆域)[1][10]。
上述文件中,湖北省对“百吨千人”(供水人口约1000–5000人)水源地的划定方式与“千吨万人”(供水人口>1万人)形成差异化管理,但具体执行需结合地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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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标准的衔接
- 与“千吨万人”水源的对比:
“千吨万人”水源保护区划定更严格(如地下水型一级保护区半径50米、二级保护区半径500米),而“百吨千人”标准适当放宽,体现了分级管控原则[1]。
- 与分散式水源(千人以下)的区别:
分散式水源通常不设正式保护区,但“百吨千人”需通过划定明确的保护范围,强化风险防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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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践建议
若您需进一步确认地方具体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1. 查阅地方文件:
2. 提交书面咨询:
向水生态环境处提出正式咨询函,附上湖北省已有文件作为参考,请求明确是否直接参照执行或需补充地方论证[2][10]。
3. 关注更新动态:
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推进全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的修订(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23修订中),后续可能进一步统一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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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典型问题解答
- Q:若地方尚未出台“百吨千人”细则,能否直接引用湖北省文件?
A: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文件可作为地方执行依据。若无地方性细化要求,可暂按湖北省标准执行,并向监管部门备案[1]。
- Q:保护区划定是否需结合水文地质条件调整?
A:是的。例如,地下水型水源需根据污染物迁移速率、含水层渗透性等调整二级保护区范围,但湖北省文件提供了基础模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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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湖北省已通过规范性文件明确“百吨千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标准,可作为当前执行依据。建议尽快向属地水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书面咨询,并结合地方实际完善技术论证,确保程序合法性。若地方有特殊要求(如地形复杂区域),需在省级标准基础上补充专项评估。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个官方回复,再看下环保AI回复。
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答复时间:2025-12-19
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您好!供水人口超过千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18》,同时可结合《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如环保AI(句句有来源)所述,环保AI幻觉率大幅降低,一个提问多个模型回答等。接下来我们学习其中一个问答。
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环保AI(已在工信部备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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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答复时间: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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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供水人口超过千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18》,同时可结合《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如环保AI(句句有来源)所述,环保AI幻觉率大幅降低,一个提问多个模型回答等。接下来我们学习其中一个问答。
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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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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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内容: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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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您好!供水人口超过千人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法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HJ T338-2018》,同时可结合《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定。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如环保AI(句句有来源)所述,环保AI幻觉率大幅降低,一个提问多个模型回答等。接下来我们学习其中一个问答。
问题:咨询水生态环境处,目前对于百吨千人的划定范围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因为之前的文件仅给到了对于千吨万人的划定方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供水人口千人以下),但是对于供水人口在一千人到五千人以内的划定,也就是百吨千人,尚未有明确规定。想咨询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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