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概览专题 之
★ 泰国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一带一路”系列重要讲话,外汇部门整理了重要泰国外汇管理概览。本文资料来源:《2018年“一带一路”国家外汇管理政策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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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情况
外汇管理部门:
泰国财政部授权泰国中央银行对外汇买卖和兑换履行监管职责。由泰国中央银行下设的外汇管理与政策部具体实施。
主要法规:
《外汇管理法》(1942年)、部委法令第13号(1954年)。
主权货币及汇率形成机制:
法定货币为泰铢,可自由兑换。泰国实行浮动汇率制,汇率由外汇市场供求决定。当泰铢波动较大且偏离基本面时,泰国中央银行可进行汇率干预。
02 外汇管理政策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货物贸易:
进口方面,部分货物进口须获得许可证。
出口方面,等额5万美元以下出口货款可留存境外,但等额5万美元以上出口货款需在出口后360天内收回,并在收到汇款日 360天内存入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煤炭、木炭及纺织品等出口须获得许可证,出口数量存在限制。
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
收汇方面,等额5万美元以下外汇收入可留存境外,但等额5万美元以上收入需在出口后360天内汇回。
02
资本和金融项目外汇管理政策
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投资的资本金需在签订合同后360天内存入指定银行外汇账户,泰国企业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10%。外资投资持股不得超过本地注册银行、财务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股本的25%。
非居民个人合计持股不得超过单家银行总股本的5%,不得超过财务公司、地产银行总股本的10%。外资参股其他泰资企业的股本上限额为 49%。更大规模的持股须经过泰国中央银行批准。证券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允许外国投资全额持股。泰国企业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10%。
资本和货币市场工具:
非居民可以购买股票,但持股比例存在限制,超过投资限额的部分可通过持有无投票权的存托凭证持有。非居民可以购买债券或境内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单个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泰铢。
非居民企业在泰国发行股票,需通过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发行泰铢债券需经财政部、泰国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非居民出售或发行货币市场工具,需经财政部、泰国中央银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批准。
境内机构投资者限额内可自由投资境外的外国证券。金融资产在1亿泰铢以上的合格个人、企 业投资者,无需通过地方中介机构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每年投资额不得超过500万美元。其他个人和企业投资者可通过私人基金或证券公司或持有相关证券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非居民可以购买国内金融机构发行的泰铢货币市场工具,总额不得超过1000万泰铢。国内金融机构不得向非居民发行或出售泰铢汇票。居民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仅财务公司可向境外公众发行一年期以上的外币可转让存单,或出售给有权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
衍生品及其他工具:
除美元-泰铢期货外,非居民可在泰国期货交易所进行金融衍生产品工具交易。非居民在当地市场发行认股权证需经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衍生品交易结算后的资金汇款,需经泰国中央银行批准。
信贷业务:
泰国法人每年向境外非关联公司提供借款不得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非居民向国内金融机构提供外债,借款总额不能超过等值1000万泰铢,非居民从国内金融机构借入流动性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等值6亿泰铢。
03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个人经常项目:
个人因私旅游项下现钞支取限额为5万泰铢,但前往越南、中国(仅云南省)等与泰国接壤国家的游客,现钞支取限额为200万泰铢。游客携带超过45万泰铢现钞出境须向海关申报,携带超过2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入境,须向海关申报。
个人每日存钞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个人向境外转移自有资金、 转移遗产、捐赠,每年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个人资本项目:
居民个人向非居民个人提供贷款,须获得泰国中央银行批准。泰国自然人投资境外机构,股权占比不得低于10%。通过员工福利计划购买境外关联公司股票、认股权证和期权,每年不得超过等值100万美元。
居民个人购买境外房地产,金额每年不得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
04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政策
银行业:
国内金融机构向柬埔寨、老挝、缅甸等国机构提供泰铢直接贷款须获得泰国中央银行批准;国内金融机构向获批在泰国工作的非居民个人提供个人消费贷款不得超过 500 万泰铢。国内金融机构可以为非居民交易提供担保,但需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得备用信用证作为抵押。
金融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持股占比存在限制。商业银行、地产银行、金融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境外投资,不得超过其自身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其投资金额不得超过所有公司股本总和的20%。二是非居民对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国股权持股比例上限为本地注册银行、金融公司和信贷融资公司总股本的25%。
国内商业银行单一货币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额之比不得高于5%或等额500万美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外汇敞口总头寸与资本总额之比不得高于20%或 等额1000万美元(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保险业:
保险公司投资非居民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自身总资产的15%。投资已获得财政部担保的政府债券、国库券、泰国中央银行债券和国有企业债券则无 限额要求。
投资公司投资债务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60%,投资对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额的30%。投资外国证券时,保险公司必须控制外汇风险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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