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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3期

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3期 盈科外服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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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3期


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 2020年第13期 -


1,进入越南的外资增加



据越南人民报网报道,今年前9个月,流入越南的外资总额达212亿美元,其中新批项目1947个。

其中,流入加工制造业领域的外资额最多,协议资金达47亿美元,占新批项目协议资金总额的45.5%。其次是电力、天然气、热水、蒸汽和空调等行业,协议资金为44亿美元,占41.4%

目前,新加坡仍是越南最大外资来源国,对越投资总额达47亿美元,占新批项目协议资金的44.9%。其次为中国(10.8亿美元,占10.42%)、韩国(10.7亿美元,占10.39%)。





2、对违反国家边境保护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高达一亿越盾的罚款

越南政府2020824日颁行关于对违反国家边境保护与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

按规定,对于个人违反国家边境保护与管理规定,可处以5000万越南盾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国家边境保护与管理规定的组织、单位,可处以一亿越南盾以下的罚款。

该规定于1010日生效。

(摘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3、对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处以高达20亿越盾的罚款


越南政府颁行关于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条例的  99/2020/NĐ-CP号规定。

 按规定,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罚款处置,个人违规处以10亿越南盾以下的罚款,组织违规处以20亿越盾罚款。

该规定于1011日生效。

(摘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4、对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两亿越盾以下的罚



越南政府颁发关于对商业活动中违规行为、产销伪劣假冒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条例的98/2020/NĐ-CP 号规定。

本规定对多层次传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具体的处罚额度。

据此,要求他人在参与传销活动前交纳押金或购买一定量的产品等的多层次传销组织处以8000万到1亿越南盾的罚款。在中央直辖市从事上述活动的多层次传销组织,其罚款将增加一倍。

该规定于1015日生效。

(摘自: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5、越南为实施EVFTA而征收的优惠进出口关税



越南政府于2020918日颁发No. 111/2020/ND-CP法令,该法令公布了2020-2022年期间欧盟-越南自由贸易协定(EVFTA)项下越南优惠出口关税明细表和特别优惠进口关税明细表,以及本协定项下优惠出口关税税率和特别优惠进口关税税率的资格要求。

  • 出口到欧盟

本法令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也适用英国和北爱尔兰,直至20201231日。

若要享受优惠,企业应有明确证明其出口目的地的文件,且报关单必须清楚标注货物原产地为越南。

  • 进口到越南

进口到越南的货物,首先需要根据本法令列入关税明细表清单中;其次,需要从欧盟、英国、北爱尔兰、安道尔或圣马力诺进口,且必须符合EVFTA原产地规则指导方针。

越南承诺从81日起取消约45.8%的进口关税。

  • 本法令具有追溯力

本法令于918日生效。但自EVFTA生效之日(81日)起进出口的货物也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因此,如果企业从81日起出口或进口,将可以要求退款。





6、组织(外国银行信贷机构和分行除外)和个人在外国银行信贷机构和分行的越南盾最高存款利率



越南国家银行于2020930日颁布No. 1729/QD-NHNN决定,该决定取代越南国家银行行长于2020512日发布的第919 / QD-NHNN号决定,并于2020101日生效。据此:

1个月以下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最高利率为0.2/年。

1个月至少于6个月的定期存款最高利率为4.0/年;特别是,人民信贷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 对1个月至6个月以下的定期存款,采用的最高年利率为4.5%。





7、越南新PPP法将于20211月生效



越南国民议会将关于公私伙伴关系(PPP)项目的条款编纂为法律,并将于20211月生效。

  • 投资部门:投资部门的范围缩小到交通、医疗、教育、输电网和水五个部门。从事上述行业的投资者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免收或降低土地租赁费、信贷支持等激励措施;

  • 投资资本:PPP项目需要达到2000亿越南盾总投资资本的最低门槛;

  • 国家资本:国家投资PPP项目的资本,含土地清理费在内,不得超过总投资资本的50%

  • 风险分担:面临营收下降的PPP项目可受益于营收风险分担。




8、EPE工厂设立规则



越南政府于2018522日颁发No. 82/2018/ND-CP法令,该法令取代了NO. 29/2008 / ND-CP号法令,是规范对越南工业区和经济区的管理的最新规定。

出口加工区是指专门用于制造出口货物,提供满足出口货物生产需要的服务的工业园区,并按照本法令适用于工业园区的条件,过程和程序建立。

根据本法令第30条(部分摘要):

  • 出口加工区和出口加工企业应遵守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和非关税区的法规,但适用于边境经济区内非关税区的特殊法规除外。

  • 出口加工企业可以免办投资登记证书的,应当在其投资登记证书或者主管投资登记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中载明。投资登记机关在向投资者发放投资登记证或者书面确认书前,负责收集海关主管部门对符合海关检验监管条件的意见。

  • 在工业园区内,可以设立出口加工企业工业区。为出口加工企业预留的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企业和工业园区,应当用栅栏与外界隔开,设置闸门、出入口,并按照非关税区的有关规定和进出口税法规定,履行海关和有关职能机构的监管要求。

  • 出口加工区和出口加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手续、检验监管,适用海关法规。

出口加工区或出口加工企业与越南境内其他地区之间的货物交换,除非关税区外,应定义为进出口关系,除非本条第3款另有规定,和财政部通过的规定不要求办理海关手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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