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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第14期

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第14期 盈科外服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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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越南经济与法律动态 第14期


经 济 观 察

1.RCEP为越南带来更多机会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成功,将覆盖全球人口的三分之一,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30%。越南为15个 成员国中一员。

      协定生效之后,至少64%种类的关税马上减免;协定生效之后15年至20年,越南向各个成员国取消85.6%至90.3%的关税种类(东盟是90.3%,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是89.6%,日本和韩国是86.7%,中国是85.6%)。各个成员国向越南取消90.7%至92%的关税种类;东盟成员国将向越南取消85.9%至100%的关税种类。(来源:公众号越南参考)

      越南工贸部长陈俊英强调, RCEP签署并生效之后将为越南扩大市场,加大出口力度,参与区域内新价值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等敞开机遇大门。削减进口关税也给越南电信产品、信息技术产品、纺织品、鞋类产品与农产品带来新机会。



2.越南努力发展辅助工业

      据越通社河内报道,依据越南工贸部统计,越南现有近2000家零部件生产企业,其中约有300家企业参与跨国公司的生产链。越南辅助工业企业数量占加工和制造企业数量的近4.5%。

      越南河内市为辅助工业企业发展创造便利条件,集中辅助零部件生产、高科技辅助工业及纺织、皮鞋类辅助工业。

      为促进辅助工业,越南政府签发的文件有:关于开发辅助工业的第111/2015/ND-CP号决议;政府总理2017年1月18日签发的68/QD-TTg号决议、关于辅助工业发展措施的第115号决议。



3.过去十年越南并购交易达上千宗

      越南并购市场发展迅猛,过去10年中实现总额达500亿美元的上千宗交易。

      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在并购市场上买方是越南企业的并购金额占完成并购总额的三分之一。但市场继续由外国投资者主导,主要来自日本、韩国、泰国和新加坡四个国家。

      根据越南政府第991/ TTg- MDN号文件批准的2017-2020年期间每年完成股份化的国有企业名单和第26号决定,到2020年仍需进行股份化的企业数量为91家。今年前9个月,越南完成国有资产撤资8990亿越盾,募集资金18450亿越盾。2016年至2020年9月累计撤资达256690亿越盾,募集资金1729170亿越盾。(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胡志明市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




政 策 概 览

4.越南旧机器进口规则

(1)适用法律:

   越南政府于2019年4月19日通过第18/2019/QD-TTg号法令(以下简称“新规”),该法令取代2015年越南科技部发布的第23/2015/TT -BKHCN号通知,成为越南旧机器、设备和技术生产线进口的最新适用法规。

      新规自2019年6月15日起生效。

(2)新规重点:

      根据新规,越南禁止进口技术使用年限达到10年或以上的旧机器、设备和生产技术线。其目的是禁止在越南本土使用落后、污染和不安全的设备。

(3)什么样的旧机器、设备能合法进口到越南?

◇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特殊领域另行规定;

◇符合国家安全、节能、环保技术法规(QCVN);

◇若进口的机器或设备类型不适用国家技术法规(QCVN),则必须是按照越南标准(TCVN)或七国集团(G7)或韩国标准在安全、节能和环保方面的技术指标进行制造。

(4)如何界定旧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

年龄(X)的计算:X=进口年份-制造年份;

比如:设备A于2008年1月生产,于2018年12月进口到越南,那么:

X=2018-2008=10(年)

(5)只要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就一定会被禁止进口吗?

      不一定。如果企业拟进口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机器设备,但其剩余产能(即机器或设备在给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数量),或者其性能达到其设计能力或性能的85%或以上,且该机器或设备消耗的原材料或能源的数量不超过其在越南制造的设计消耗水平的15%,应当直接或通过邮寄或通过在线公共服务门户网站向科技部提交进口许可证申请,包括所需的全部文件,供科技部审议处理。

(6)如何判定10年以上机器、设备的剩余产能等价值标准?

      设备剩余产能等价值标准将由合法的检验机构检验判定。

      科技部与相关部委和部级机构合作,根据双边或多边协议,指定和确认旧机器、设备和技术生产线的检验机构,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指定/认可的检验机构名单,为企业的检验服务提供服务。



5.越南政府颁发第126/2020/ND-CP号法令,说明税收管理实施细则

    越南政府于2020年10月19日颁发了第126/2020/ND-CP号法令,说明了第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38号文”)部分条文的实施细则。38号文适用于税收及国家预算其他收入的管理,但除了发生关联交易 、已使用发票、凭证及遭税务及海关行政违规裁罚的企业。

      规定部分摘录如下:

(1) 企业所得税(CIT)的申报和缴纳(第8条)

◇必须根据会计法编制季度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将根据每季财务报表和税法来确定季度暂缴CIT税额。

◇不需要按照会计法准备季度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将根据每季业务和生产结果以及税法确定季度暂缴CIT税额。

◇纳税年度前三个季度暂缴的CIT总额不得少于年度结算应纳CIT的75%。

◇如果纳税人前三个季度实缴税款少于应缴税额,则应从第三季度CIT纳税截止日的隔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至国库日的期间计算滞纳金。

◇上述关于季度暂缴和年度CIT结算规定亦适用于外国承运商。

(2) 离境前应履行税务义务(第21条)

      新增纳税人为法定代表人,且遭税收行政管理决定判决但未履行纳税义务之个人,将被禁止出入境。

     第126号法令将于2020年12月5日生效。(来源:越南德勤)



6.越南国会通过《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法》(修正案)

      11月13日下午,越南国会通过《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法》(修正案)。

      本法包括8章74条,规定关于与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单位、组织、个人的责任、权利及义务;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外交培训;海外就业扶助基金,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的政策;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的国家管理等。

      采用本法对象包括: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签约合同派遣劳动者出国工作的企业;派遣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的部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属下机关;涉及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领域的机关、组织、个人。

     本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本法生效后,根据第72/2006/QH11号合同的越南契约劳动者出国工作法无效。(来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7.越南国会通过《国际协议法》

       越南国会通过《国际协议法》。

      本国际协议法包括7章52条,规定关于各机关签署和履行国际协议的原则、权限、签署流程、修改、补充、延期、退出、暂停履行、组织履行等相关内容。

      本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生效。(来源: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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