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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新规对外资的要求丨传媒梦工场聚焦

网络出版新规对外资的要求丨传媒梦工场聚焦 传媒梦工场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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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蛋哥今天假装一下分析师的角色,和大家一起来聊下这份还挺高大上的文书☟《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蛋哥今天假装一下分析师的角色,和大家一起来聊下这份还挺高大上的文书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昨日(3月10日)起正式实行。新规就网络出版服务的主体、网络出版服务内容、外商投资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外资为例——


《规定》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随后,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的采访中也表示,网络出版服务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版一样,属于国家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



据了解,外资进入网络出版领域的一种常见形式是VIE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或 “协议控制”结构。

科普贴:VIE架构——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

可变利益实体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协议控制模式一般由三部分架构组成,即境外上市主体、境内外资全资子公司(WFOE,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或境内外资公司(FIE,Foreign InvestedEnterprise)和持牌公司(外资受限业务牌照持有者)。其中,境外上市主体出于税收、注册便利等种种考虑,可能采取开曼公司、香港壳公司等多种甚至并存的多重模式(图6、图 7)。为了保证 VIE 的稳定性,境外上市主体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应当高度一致,基本上是同一批中国股东。(据Tech2ipo)


新规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中有一项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以及“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项规定对于采用VIE架构的企业而言,VIE实体是否“实际拥有”这些平台或技术成为申请的一项关键。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该VIE实体最终控制的外商有可能才是这些平台和设备的真正拥有者。


此外,对于那些打算做软硬件一体的游戏外商来说,这项要求可能也会带来一定影响。国内的商家可能会有更多时间研发新设备,把握住市场。


针对规定中提到的 “中外合作”项目来说,如知乎上一位美国《外交政策》杂志记者认为,Netflix这样的外国公司可能就有机会合法地和中国有网络出版资质的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也就是每部电影和电视剧都向广电报批,获批后由中国公司发行。


总体来看,《规定》很显然是希望通过设置进一步的障碍,限制外商通过VIE模式或合作伙伴模式,达到在中国境内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现状。不过,今后看来,新规的有关规定能否实际有效地对限制外商涉足国内的网络出版领域起到效果,如对比较常见的VIE架构起到影响等,还有待于市场层面的进一步检验。


(本文内容自计兮网 “聚焦外商投资网络出版领域的“变”与“不变——简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Tech2ipo 《到底什么是VIE?让你一次看个够》等综合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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