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长期出租或短期、几夜出租的服务后有不同报税规定,有的无需报税有的必须报税。
出租房屋的条件一定要在合同中写明。长期出租房屋的情况下无需申请特别税号,如该出租行为并非是以某种与税号挂钩的经济实体形式所提供的出租服务。如出租方为个人,且出租行为不含旅游服务性质,则免增值税,无需就所收取的月租开具正式发票,但需要出具收款证明以记录出租方的相关收入。
出租房屋所获得的个人收入根据以下两种计算方式确定税基。一种是逐项成本核算计算方式,即用房租收入减去可证明的成本(水、电、煤气、公共费用等支付发票,以及翻新成本)和折旧。另一种是包税计算方式,即收入减去10%的预估开支比率(无需出示任何实际支出证明)。出租房所得收入后需要每季度预付税款,并在年度报税时作为自营收入显示在报表中。纳税税率为16%,除此之外如年收入超过一百万福林还需支付14%的卫生贡献金(EHO)。
如出租房服务为旅游业相关行为,则属于其他类住宿服务类别,将被视为商业性经济活动,通常这类活动为非长期性,仅为提供休息类住宿和相关服务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经营形式并按相关规定纳税。通常多数人会选择作为拥有相关税号的个人为客人提供住宿服务,这需要向所在区域申请许可并获得相关税号以合法提供该类住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