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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投资税收指南-31

匈牙利投资税收指南-31 匈牙利移民中心
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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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五章 中匈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5.1 中匈税收协定截至2019年4月, 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

第五章 中匈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5.1 中匈税收协定

截至2019年4月, 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此 外,内地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 大陆与台湾签署 了税收协议(以下统称“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已经成为中国税法体系

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地区),为了协调相 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本着对等的原则,在有关税收事务方面通过谈判 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对于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大力实施“ 引进来 ”以及中国企业“走出

去 ”具有重要意义。

对赴外投资的中国居民而言, 应当着重关注中国与投资目标国之间是 否签订税收协定,了解相关协定的具体内容, 并借助相关规定实施更为有 效的税务规划和商业安排,从而有效降低对外投资的税收成本和税务风

险。

5.1.1 中匈税收协定

1992年6月17日,中国政府与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 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匈税收协定”) [8] [9] [10]。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匈牙利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 〔1995〕20号)的规定,中匈税收协定应自1994年12月31日起生效, 并于

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匈税收协定共二十九条,主体部分包括协定的适用范围、双重征税 的解决办法、税收无差别待遇、协商程序以及税收情报交换五大内容,其 中双重征税的解决办法所占篇幅最大, 足可体现税收协定把消除双重征税

作为核心目的和宗旨。

5.1.2 适用范围

中匈税收协定有着明确的适用范围, 该范围包含协定适用的主体范

围、客体范围以及领土范围。

5.1.2.1 主体范围

就税收协定适用的主体而言,中国居民及匈牙利居民均有权适用协 定。中国税法对“ 中国居民 ”做出了具体定义,即作为居民的“人 ”包括

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若个人既是中国居民又是匈牙利居民, 按照协定规定,应按照以下原

则确定其居民身份,从而避免个人对两国均承担完全的纳税义务

(1)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 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

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

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

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中匈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营业的实际管理 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然而, 如果这个人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其营业的实 际管理机构, 在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其营业的总机构,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应协商确定该公司为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如果不能协商确定属于哪一国居民,则该公司不能作为任意一国的税 收居民, 相应地,也就无法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若根据中国与第三国的 税收协定的判断,一个匈牙利居民企业同时也属于第三国居民企业, 那么

该公司就不能作为匈牙利居民企业享受中匈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5.1.2.2 客体范围

就税收协定适用的客体而言, 中匈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包括中国的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匈牙利的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中匈协

定也规定了新增或代替上述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种也适用于本协

定。

值得注意的是, 于企业而言, 由于中匈税收协定适用的客体仅限于所 得税,因此中国居民在匈牙利投资时被匈牙利政府征收的其他税收, 在中

国无法抵免。

5.1.2.3 领土范围

就税收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 中匈税收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有效 实施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即在确认中匈税收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时, 首先

满足两国领土的属权,其次保证两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5.1.3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全部或者部 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常设机构的存在与否对于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至 关重要。由于国际税收协定主要致力于划分居住国与来源国对跨国收入的 征税权, 从而避免对跨国收入的双重征税。因此, 通常情况下, 居住国企 业在来源国有常设机构的, 税收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限制程度较低; 居住 国企业在来源国没有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对来源国征税权限制程度较 高。对于赴匈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居民来说,是否按照中匈税收 协定的规定在匈牙利设立常设机构,对其税收成本会产生重大影响。因 此,最为基本的税收安排即通过有效利用协定相关规定来避免被匈牙利税 局认定为常设机构。故在明确中匈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后,了解常设机构

的概念以及中匈税收协定对于常设机构的具体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中匈税收协定的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概念、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做了 相关定义。根据协定内容,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 定场所。常设机构的正面清单规定了常设机构的主要分类,即: 场所型常 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代理型常设机构以及服务型常设机构。而常设

机构负面清单则列明了不构成常设机构的相关情形。

5.1.3.1 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

场所型常设机构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

所,以及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根据中匈税收协定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不构成常设机构:

(1)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

设施;

(2)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

库存;

(3)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4)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5)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

业场所;

(6)专为上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如果由于这种结合

使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协定关于场所型常设机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规定对中国居民赴匈

投资经营进行税收决策,主要会产生以下方面的影响:

(1)根据协定规定,辅助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因此,如果企业在 匈牙利既开展辅助性活动又实施营业活动,则企业应尽量避免分设辅助机 构和营业机构。如果分开设立, 则辅助机构发生的费用无法从营业机构的 利润中扣除; 如果合并设立,那么辅助性费用和准备性费用就可以从营业

利润中扣除。

(2)协定的负面清单实质上是利用辅助性原则缩小常设机构范围, 中国居民在利用负面清单时需要理解辅助性原则的含义, 并据以作出合理 的安排, 使得自己的经营活动符合辅助性原则。辅助性原则要求辅助性场

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辅助性场所应当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有明显差别;

②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从事的活动不构成总机构业务

的基本及重要组成部分;

③辅助性场所主要为总机构提供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

(3)如果固定场所不仅为总机构服务,也与企业外部人员有业务往

来,或固定场所的业务性质与总机构的业务性质一致且其业务为总机构业

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则该固定场所不能被认定为辅助性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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