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证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以及部分配套规则,虽然没有规定时间表,但标志着沪港通即将进入实质性的冲刺阶段了。
1. 允许融资融券
沪港通允许融资融券无疑是《试点办法》修改过程中的最大变化。
在允许沪股通投资者在香港市场开展沪股通股票保证金交易(类似于内地的融资业务)、股票借贷和担保卖空(类似于内地的融券业务)的前提下,《试点办法》明确,沪股通“融资融券”标的应当属于上证所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范围,担保卖空价格不得低于最新成交价,并对担保卖空比例限制、暂停保证金交易和担保卖空等事项作出了规定,明确了与此相关的四种非交易过户情形。
2. 明确跨境监管机制
《试点办法》对前期社会高度关注的恶意占用额度问题做出了积极响应,新增了相关条款,明确沪港通投资者“不得通过低价大额买入申报等方式恶意占用额度,影响额度控制”。
同样比较引人关注的是,为防止风险的跨境传递,保障沪港通平稳安全运行,《试点办法》完善了关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有关规定,对沪股通、港股通可能发生的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置措施、市场公告等事项做出了细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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