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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投资税收指南-22

匈牙利投资税收指南-22 匈牙利移民中心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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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3.2.3.3.2 欧盟报告(1)概括性陈述(欧盟销售和采购清单)纳税人开展以下欧盟内交易活动应当提交概括性

3.2.3.3.2 欧盟报告

1)概括性陈述(欧盟销售和采购清单)

纳税人开展以下欧盟内交易活动应当提交概括性陈述:

①销售商品给另一个欧盟成员国;

②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采购商品;

③为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

④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取得服务。

迟交、漏交或错误报告将受到处罚。

2)欧盟内部统计

请参阅第2.4.4.3节。

3.2.4 税务审计

3.2.4.1 纳税评估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采用自评体系。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当在下一年5月31日前提交。纳税人采用非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的,应当在其纳税年度结

束后第五个月的最后一天前提交。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应当包含所有确定计税基数、 税收减免、税收

优惠以及最终应纳税额的必要的数据。

2)个人所得税

匈牙利的个人所得税采用自评体系。税收自评应当包括计算应纳税 额,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然而,除了私营企业外,适用于某些条

款的纳税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评估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2017年起,除了自评和雇主评估外, 税务机关引入了一项新的税收 评估方法。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提交电子纳税申报表,或者在有明确要求 的情况下提交纸质版的申报表。自评形式下, 纳税人有权修改纳税申报表 并完成纳税申报。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5月20日以后,

修改后的纳税申报表或未修改的原始申报表将被视为最终申报表。

3) 自查修正

在自我评估系统下,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收法律的规定。为鼓励合 规的自觉性, 纳税人可以采用自我修正程序。如果纳税人发现其在纳税评 估中出现错误或无法评估税款,可以修改其税收申报表,纠正计税基数和 应纳税额。如果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对纳税人执行纳税检查,纳税人就不能 再进行自我修正。自我修正的申报表应当和正常申报的申报表以相同的格

式提交。

纳税人采取自查修正的, 应当支付自查修正的附加费。附加费与税收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相同。纳税评估的第一次自查修正,按照滞纳金的50% 征收附加费(利率等于匈牙利国家银行的最优惠利率)。 同一纳税评估的

第二次及以后的修正, 按照滞纳金的75%征收。

如果支付了自查修正附加费,则不再征收滞纳金或罚款。

即使法规规定的时效已经截止,若行政法庭对相关纳税义务已经作出

判决,纳税人仍可以实施自查修正程序。

3.2.4.2 税收程序

2018年1月1日起, 实施四个新的立法项目,关于税务管理总规则的 2017年CLI法案(《税收管理法》) 、关于税务程序的2017年CL法案(新 《税收程序法》)、关于税务机关执法程序的 2017年第CLIII号法案 (《税收执行法》)和政府法令465/2017(XII28)(《政府法令》  将取代旧的《税收程序法》(2003年第XCII号法案)。上述四个立法项目

规定了税务程序的不同方面。

1) 《税收管理法》规定了以下规则:

①关于税务代理的规则;

②关于延续义务的规则,以及权力和能力;

③税务管理程序的一般规则(启动税务管理程序,语言使用,除外责

任,税务协助, 业务联系的一般规则等);

④审计规则(审计类型,审计程序的最后期限, 启动审计,纳税人在

审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 审计的特殊规则, 完成审计等);

⑤法律补救办法规则(修改或废止决定,提出上诉, 监督措施,启动 新程序的命令,行政诉讼,发出的通知和检察官采取的行动,无权代理

);

⑥与程序成本有关的规则。

2)新《税收程序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①关于纳税义务的总体和部分规则(关于登记和报告的规则,关于签 发证书和保存记录的纳税申报规则,关于数据提供的规则,与开立经常账 户的义务有关的规则以及与纳税人有关的特殊规则,提供可以远程提供的

服务);

②关于特定税务管理程序的规则(如风险分析程序, 后续税务评估, 最终税务评估,纳税人资格程序,与赎回政府担保有关的程序, 具有约束

力的裁决和确定公平交易定价);

③与法律后果有关的规则(如税收滞纳金, 自我补正费,税收罚款,

违约罚款);

④税务顾问、税务专家和注册税务专家的报告、注册和专业培训义务

规则;

⑤国家税务和海关总局提供的服务范围(如支持初创企业)。

3) 《政府法令》规定了以下内容:

①履行报告变更义务的详细规则;

②修改纳税申报表的规则;

③签发文件和证书的顺序以及保留相应记录的规则;

④关于税款支付担保的设立、支付、退款和放款的详细规则;

⑤提交和登记有约束力的裁决请求以及支付和退还行政服务费的方法

和详细条件;

⑥关于决策程序的详细规则;

⑦关于提交和登记确定公允交易定价的请求、年度报告义务、行政服

务费的处理和登记的请求方法和条件以及程序的详细规则;

⑧与税务注销有关的详细规则;

⑨与确定税务绩效有关的详细规则。

4)旧《税收程序法》的追溯

《税收管理法》、新《税收程序法》《税收执行法》和《政府法令》 的规定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始的程序和重审程序。新规定适用于新 规则生效后到期的债务。新规定不应影响2018年11日之前税务机关的最 终决议。对于新规生效之前的违法行为,如果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规判定 的罚款金额较低,则新规生效之后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当时判定的罚款金

额。

5)税收程序适用的准则

①纳税人、税收程序的其他参与者和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程序的规定

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

②在税收关系中,权利应根据税法规定的预期目的行使。从税法和市 政法规出发, 任何旨在规避税法或市政条例规定或其他法律的行为不得视

为符合税法规定的预期目的;

③税务机关应在税收程序中考虑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应根据其权重评

估所有证据,并根据事实真实性作出决定;

④在税收程序中,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内容对合同或类似交易进行限

定,纳税人应当善意行使权利,并应当与税务机关合作履行职责;

⑤如果无效合同或合法交易有经济效益,则认为其具有相关性,纳税

义务不受行为(行动或缺陷)违反法定条款或违背道德事实的影响;

⑥使用与公平交易价格不同的关联交易定价必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

行调整;

⑦如果某项法律关系受政府法令或法律宣布的国际条约影响,或由此

产生的收入不被任何地区征税,则匈牙利不会对此收入免税;

⑧税务机关有义务以公平方式开展执法活动,若法律另有相关规定,

则应减轻应纳税额给予支付便利。

6)诉讼时效

在匈牙利, 税款追溯时效通常为纳税申报截止日或税款缴纳日所属年

度结束之日起五年内。

例如,提交201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期为2013年5月31日,因

2012年企业所得税的追溯时效在2018年12月31日截止。

中央税(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创新税等)和地方税

(如地方营业税和建筑税) 分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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