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2 应用
匈牙利CFC规则的应用可能引发以下结果:
(1)从CFC获得的股息不能从参股豁免中受益, 因此被纳入匈牙利公 司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换言之,如果分配实体符合匈牙利税务目的的
CFC资格,匈牙利公司收到的股息将不免税;
(2)因出售/出资参股CFC而获得的资本收益不能从企业所得税的参
股豁免中受益, 因此在匈牙利应全额纳税;
(3)与CFC持有资产贬值或处置该等持有资产相关的已实现资本损失 和支出, 如果这些损失和支出超过与同一交易相关的登记收入, 则应计入
居民公司的税基;
(4)向CFC支付的款项通常是不可扣除的费用, 除非纳税人在类似转
让定价文件中证实该费用与其业务运营直接相关;
(5)CFC的税后利润将增加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税基,企业所得税税
基可扣除CFC纳税年度最后一天通过非真实合法交易实现的已批准(分配)股息,纳税人在该非真实合法交易收入中发挥了重要的人事职能;
(6)从CFC获得的利息、股息、资本收益和撤资收入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6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匈牙利企业所得税没有就成本分摊协议给出任何定义或者作出规定, 同样也没有针对成本分摊协议文档要求给出官方规定或者判例法。在签订 或分析成本分摊协议时,应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规定以及OECD有关
转让定价的相关准则。
4.7 资本弱化
4.7.1 判定标准
从 2019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 匈 牙 利 实施 符 合 理 事 会 指 令(欧 盟 ) 2016/1164(即欧盟反避税指令“ATAD”) 规定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根 据新规则,净融资成本可扣除利息、税项、折旧及摊销前利润(Tax- EBITDA)的30%或安全港阈值(93981万匈牙利福林) 中较高者。在应用新规则时, 只考虑超过给定实体利息收入的利息支出。
Tax-EBITDA的计算方法是在企业所得税税基上加回净融资成本和税法 折旧的应税调整金额。免税收入和长期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收入不包括在Tax-EBITDA中。
净融资成本(“NFC”)是指所有类型的利息支出和经济上相当于利 息的费用以及各种形式债务产生的其他费用, 抵消利息收入和其他经济上 与利息收入等价的应税收入。新的ATAD兼容规则包括公司间融资和第三方 融资, 以及与先前匈牙利3:1债资比(Debt-to-Equity)资本弱化规则相反的规定,该规则免除了银行融资。
扣除利息的限额为当年Tax-EBITDA减去NFC后余额的30%。
(1)根据新规定,可扣除的NFC应不超过公司Tax-EBITDA的30%或安
全港阈值300万欧元, 即可扣除的NFC为Tax-EBITDA的30%或300万欧元中的较高者。
对于匈牙利企业所得税,超过上限的NFC将不可扣除(税基增加项目)。
①对于在给定纳税年度不能扣除的NFC,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并且
没有时间限制;
②不可扣除的NFC可在未来几年作为税基调减项目,但不超过指定年
份的利息扣除限额。
(2)如果NFC不超过Tax-EBITDA的30%,则未使用的利息扣除额度为
Tax-EBITDA的30%与NFC的差额。
①未使用的利息扣除额度也可结转,最多可往后结转5年;
②未使用的利息扣除额度可在未来几年使用,直至出现不可扣除NFC的年份;
③可以采用先进先出的方法利用未使用的利息扣除额度。
(3)集团比率安全港规则可被适用,这可能导致匈牙利公司可扣除 更高的的净融资成本。编制合并年度财务报表的集团成员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不适用利息扣除限制规则:
①其平均权益与纳税年度平均总资产的比率等于或超过整个集团相同比例的计算值;
②当适用利息扣除限制规则时,可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净融资成 本,金额等于根据单个集团成员和集团的Tax-EBITDA的比例分配的集团层 面与第三方产生 的总净融 资成本 。 (即总净融 资成本/集团的Tax-
EBITDA×纳税人的Tax-EBITDA)。
此外, 3:1债资比资本弱化规则可适用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签订的融资协议, 新规则适用于在此后修订的合同条款或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