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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购出台,目前是拐点还是山腰争论不休,
买房的卖房的孰赢孰输未定,
但可以肯定的是,房产中介从中赚了不少,
与此同时,在一些买房纠纷中,
部分中介被控“套路深”...
12月7日
珠海市满意行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诺德国际花园项目转介销售合同》,代理销售珠海中铁诺德国际花园商品房,按成交总额3%-4%计提佣金,佣金由珠海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支付。
12月8日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欧某夫妇看房,此后按公司要求预交20万元。
12月
19日
欧某夫妇在诺德国际花园售楼部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由满意行投资公司从预收的20万元中转出5万元给珠海中铁诺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购房定金。
然而,由于欧某非珠海户籍,又未能提供相关社保证明,不符合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因此这场交易最终没能成功。事情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了,但是当欧某去找中介公司要求退还15万元时,却被该公司以“因买方原因导致购房不成,未能领取15万元佣金”为由,扣押该款项不予退还。
3月24日
拱北工商分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上述公司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还消费者15万元,但该公司拒绝签收。
工商部门指出,在欧某预交的20万元中5万元已作为定金交付给中铁诺德,剩下的15万元中介称是“选房费”,欧某称是“诚意金”,但双方均认可15万元在购房成功后将作为首付款,且双方对交易不成功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上述15万元购房款并未交付开发商,不是购房定金,从法律上讲,违约责任无论是谁,该公司都应予以退还。
涉案中介与欧某在房屋买卖中有规避国家政策以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做法,执法人员认为无法分清谁应承担购房不成功的责任,且该责任的认定与返还15万元无关。
处 罚
此案件中,工商机关认定涉案中介拒不退还15万元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拟对其行政处罚48000元。
(来源: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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