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1、购买商品房:
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
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员工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5、职工出境定居: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提供户口簿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8、重病或大病:提供经二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加盖医院公章),职工与患者关系的证明原件。
9、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提供失业证原件。
注: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提 取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
2、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3、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4、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还应提供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提供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5、在一个自然年度里,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第一次提取不超过贷款额度的情况下最多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
二、公积金提取额度
1、购买商品房及二手房,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后一次付 款发票及凭证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但是父母贷款子女不能提取。
3、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4、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