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6日举行的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山东拟于6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5.8%。同时,201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也将做出调整,基准线为7.5%。
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去年分别为1710元、1550元、13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平均增幅5.8%;2017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基准线为7.5%、下线为3%
这是我省连续8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9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会议要求,要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