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