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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全国已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新的制度将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分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鼓励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控制类)、外国普通人员(C类,限制类)三类,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外国高端人才(A类,鼓励类)

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属于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A类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和工作经历限制。
符合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确定为 A 类,实行“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见成就标准说明 1)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见成就标准说明2);著名工业设计奖(见成就标准说明3)。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4)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副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5)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见成就标准说明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见成就标准说明7)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美术、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见成就标准说明8)。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见成就标准说明9)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14.曾在世界著名歌剧院(见成就标准说明10)或音乐厅(见成就标准说明11)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15.曾获著名文学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2)、著名电影、电视、 戏剧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3)、著名音乐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4)、 著名广告奖(见成就标准说明15)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见成就标准说明16)一类比赛大奖、一等奖或二类比赛大奖个人奖项及曾担任过以上奖项和比赛的评委。
16.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及其他重要国际赛事(见成就标准说明17)进入前八名和亚运会或近两届列入亚运会项目的亚洲杯、亚锦赛前三名的知名运动员、负责培养的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17.曾在外国政府机构担任部长级以上领导职务、在著名国际 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见成就标准说明18)中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
18.世界及国家级技能大赛获奖者或从事其竞赛项目培训的专业人才;持有国际通用最高等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或我国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1.中央所属企业及二级子公司、世界 500 强企业全球或地区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大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 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2.在国家认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实验室(发展改革部门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经信部门认定)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科技部门认定)工作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国内外中型企业(见成就标准说明 19)聘用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或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小型外商投资企业聘请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担任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副教授、 副研究员及职业院校聘任的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国内三甲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或外资医院聘任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6.国内一流乐团等艺术团体(见成就标准说明 20)聘用的首席指挥、艺术总监及首席演奏员。
7.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见成就标准说明 21)聘任的总编、 副总编、首席播音员、资深主持人、策划主管、版面设计主管等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8.国家级、省级运动队或俱乐部聘请的主力运动员、主教练或教练组核心成员。
9.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 6 倍的外籍人才。

(四)创新创业人才
1.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企业实际投资累计不低于 50 万美元、个人股份不低于30%的企业创始人。
2.以拥有的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连续三年年销售额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纳税额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列入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创新企业清单或科创职业清单的单位聘请的具有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的人员。

(五)优秀青年人才
40 岁以下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中国境内高校从事博士后研究的青年人才。

(六)计点积分在 85 分以上的

(仅供参考)
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参阅外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官网http://fwp.safea.gov.cn)。
外国专业人才(B类,专业类)
外国专业人才(B类)是指要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也是最常见申请最多的种类。


具体判断标准:
1. 计点积分60分以上
2.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持有国际通用职业职能资格证书或急需紧缺的技能型人才
4.外国语言教学人员
5.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收入4倍的外籍人才
在以上标准中,第二种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最容易的判断标准,因为我们只需要分析候选人是否具有本科或以上学位和2年相关工作经验,一般在候选人简历上也会有体现。其他几种判断标准需要更多的计算、分析或证明,相对来说也更简单。
近年来,由于英语教育行业对外籍教师的需求不断上升,政府也出台了针对英语教育市场更规范的政策。当然和一般的B类申请条件和标准也略有不同。
英语外教老师工作签证申请标准:
1. 候选人必须来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
2. 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3. 在满足第1和2个条件的情况下,候选人具有TEFL/TESOL证书或教育类、语言类、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这样的人才在不用两年相关工作经验的情况下,也能申请B类工作签证。
外国专业人才(C类,普通类)
外国普通人员(C类)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
具体判断标准:
1.符合现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规定的外国人员
2.国内硕士优秀毕业生从事临时性、短期性(不超过90日)工作的外国人员
3.政府间协议来华实习的外国青年
4.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和境外高校外籍毕业生
5.远洋捕捞等特殊领域工作的外国人等
C类人才对于数量有一定限制,政府会根据当地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现状来分析评估该候选人是否符合要求,中国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人才相比较B和C类本身需求就更低,因此难度系数也是三大类中最难的。
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有一个特别合适你们公司的人才,没有足够的工作经验,但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那么可以仔细根据C类人才工作签证的判断标准来分析,说不一定这位人才就是符合要求的。
政府注重的是候选人所申请的行业、职位、留学生的专业或管理人员的过往经验等,从多方面去考量企业和候选人。
1、用人公司执照原件、公章。
2、申请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申请人工作证明。
(申请人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工作经历证明,包括职位、工作时间或曾经做过的项目,需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加盖公章或负责人签字,并留有证明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
4、学历证明。
(4.1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
4.2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4.3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无犯罪记录证明。
(应当由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经常居住地指申请人离开国籍国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签发时间应在6个月内。)


6、体检证明。
(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健康检查证明书,或经中国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境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签发时间均在6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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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整理:寰东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