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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生存最艰难的是谁?
当然是中小企业。招工难,融资难,收账款难上难!

2019年平均账款周转天数128天
《2020中国企业付款调查》表明,我国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状况越来越糟糕,提供平均信用期限超过120天的比例从2017年的12%和2018年的20%,上升到2019年的23%。


另一项调查显示,2017年到2019年,中小板制造业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和存货周转天数都呈上升趋势。其中平均应付账款周转天数,2017年为78天,2018年为50天,2019年激增到128天。
不过别担心
有关新政策出台啦!
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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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例》规范的主体
《条例》针对特定的付款方与收款方作出规定,付款方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收款方主要针对:中小企业。
即: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时,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给中小企业。
团体组织(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然,以下情形不适用《条款》的规定:
(1)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之间订立合同;
(2)中小企业之间订立合同;
(3)合同中,中小企业作为付款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作为收款方;
(4)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注意:中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主动告知的方式可以采取:1、在合同中载明合同方属于中小企业;2、单独书面发送告知函;3、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时同时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三)《条例》落实了责任单位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引导。
1.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2.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4.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四)《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所订立合同的内容作出了限制,确保中小企业不会因苛刻的合同条款而无法及时足额取得欠款
1.禁止“霸王条款”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限定付款期限
(1)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将来签订合同时,中小企业可以引用《条例》规定,将付款期限约定在30日-60日内。
(2)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针对非国有的大型企业,可以引用行业规范、交易习惯规则缩短付款期限。
(3)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4.限定验收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注意:针对付款方恶意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中小企业可以主张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付款期限。】
5.限定付款方式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在向付款方请求付款时,可以引用《条例》的上述规定,要求对方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如对方拒绝,可以以审计调查为由劝说对方不适用商业汇票。
(五) 《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付款行为制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民事惩罚措施
1.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中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无需专门约定逾期利息,这样就能享受法定的日万分之五利率。
2.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既然鼓励,最显著的方式就是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这样法律服务机构才能更加积极地提供法律服务。中小企业在起诉时,可以引用《条例》规定,主张律师费。当然,法院未必会支持该请求,但有依据总比没依据胜算更大。
部分内容来源:御用大律师
内容整理:寰东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