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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条翻篇了!

24条翻篇了! 晓俊律师说财富
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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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社会上顿时炸开了锅,喜极而泣的,奔走相告的,愁眉深锁的。这个新出台的法律解释为何如此生猛,能在全民中引起轩然大波呢?


来源:CCTV律师来了

作者:张晓俊、苏贤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社会上顿时炸开了锅,喜极而泣的,奔走相告的,愁眉深锁的。


这个新出台的法律解释为何如此生猛

能在全民中引起轩然大波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个有人欢喜有人愁的司法解释说的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不少朋友们想说


说人话!

这4条加起来都不到300字

方块字我都看得懂

怎么就没看出大家high点和痛点在哪里呢? 



晓俊律师这就给你理理头绪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有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另一方就算钱影子都没看到,大多数情况下还得跟着一起偿还。这就是著名的“24条”。


        “24条”出来后,出现了许多一言难尽的故事。不少人在婚内、离婚时甚至离婚后接到债权人的起诉状,要求其偿还配偶(或前配偶)欠下的债务。另一半私下举债,自己一分钱没得花不说,还莫名其妙背上了一身的债务,婚姻财产风险如此之大,就让很多以前总说“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娶对老婆少奋斗三十年”的人纷纷改口,变成了“你不努力工作,以后可是要结婚的”。


       但是,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大家在解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这一问题上见到了曙光。


例1


债主:老王,我借你1000万,你和你老婆都得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老王:行,我这就叫她过来签。


       老王和妻子一起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夫妻双方都知情并共同签字,共同举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共同偿还。


例2


债主:老王,我借你那1000万,你老婆同意没?赶紧去问一下她。


老王:我把她人都叫来了,你问问她。


债主:嫂子,你老公之前借了我1000万,你知道了吧?


老王妻:知道知道。大哥,我俩对您感谢不尽,我们周转过来就马上把这债还了。


        一方举债,另一方事后追认的,也就是说虽然一开始TA不知道这笔债务,但知道之后还是愿意和配偶“有难同当”的。既然TA自己也认领了这一债务,那它自然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


例3


债主:老王,你借我这10000块干嘛去呢?


老王:快过年了,年终奖迟迟不下来,总得给老婆小孩添点衣服吧。


        一方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就是说举债方一人借钱,两人(全家人)花,对于举债方的配偶来说,既然TA本人已经使用了这笔借款,让TA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也是无可厚非的。所以,这种情况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人共同偿还。

 

例4


老王:你先借我1000万江湖救急嘛。


债主:行,把借款合同签了,回头我转你账上。


债主:老王,啥时候还钱呢,这急也救得太久了吧。


老王:哎呀,我的工程款一直没追回来,老婆又没工作的,我也着急啊。一家人现在也是省吃俭用的,一个月生活费都不过千,你就再通融一下吧。


        一方举债明显高于日常所需的,这笔钱就不太可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而举债方将这笔钱用于生产经营,另一方没有同意也没有追认的,甚至压根儿不知道的,就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得由债权人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这债务另一方也有“份”,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才可以追另一方偿还。

 


晓俊律师在此提醒大家

 虽然这个司法解释进一步地明确了举证责任,认可了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独立的人格,肯定了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知情权、选择权、追认权、拒绝权等权利,更倾向于对举债方配偶利益的保护,但债务人还是应该遵守契约精神,履行还债义务,而不应该以此解释为挡箭牌,恶意拖欠债务。


同时,债主们在借钱时就应更谨慎了,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应取得对方配偶的同意才放款;已经放出去的款,尽快让对方配偶补签字追认;对于赠与、转移夫妻财产等恶意拖欠债务的行为,要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撤销赠与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最后,由衷地希望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能减少更多的家庭悲剧,维护个人借贷交易的秩序,让法律之光撒到更多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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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财富保护、财富隔离、海内外资产配置等财富管理;婚姻家事、遗嘱继承、股权分配等诉讼与非诉业务;留学移民、离岸银行与公司的开设、海外信托、海外保单(含香港)等离岸业务;教育金规划、个人税务筹划、养老金规划、信托与保险规划等财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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