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江门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印发《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1.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2.计算方式: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从两处以上取得上述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摊。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当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四)补贴受理部门、受理时间
1.高端人才受理部门:各县(市、区)科技部门。
2.紧缺人才受理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受理时间:纳税年度次年第三季度开始(另:2021年、2022纳税年度自2024年初开始),具体以各部门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实施期限
《办法》从2023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