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单身女性要求冻卵被拒

23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要求冻卵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原告徐女士称:2018年11月14日,她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咨询“冻卵”事宜,通过相关检查,但提出的“冻卵”需求遭医生拒绝。遂其将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院行为是对她女性身份的歧视,请求法院判令医院为其提供“冻卵”服务。医院方称有文件要求,不能给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技术。法院并未于23日当庭宣判。2001年卫生部发布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2003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款 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由此可知,医院方是根据卫生部部门规章来拒绝徐女士的“冻卵”要求的。
而徐女士提起诉讼的案由是“人格权纠纷”,认为医院侵犯了她的生育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单身女性不可以生育。因此,徐女士认为自己采取“冻卵”保留优质的卵子,也是实现生育权的一种方式。医院方拒绝提供“冻卵”服务,侵害了她的生育权。
部分评论
这个案例引发了极大的讨论,小编看到一个评论“我才知道我国单身女性不可以冻卵”。但这其实并不是我国法律不健全的表现,而是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这一特征。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是2003年卫生部修订的部门法规,距今已有16年。在2003年,我国冻卵技术尚不发达,而且由于国情,冻卵并没有进入到社会认知。而在2019年,一方面冻卵技术已经比较完善;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和时代变化,对冻卵产生需求的女性渐渐增加,更多的女性出于各种原因有了将优质卵子保留下来以后再受孕的想法。所以,在现在的人们看来,觉得现行法规“不可思议”也不难理解。
其实,我国已有地方法规对单身女性冻卵合法性进行了规定:
《吉林省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在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疗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不过,吉林省此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部门规章,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效力等级问题。
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章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不过,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也未对此给出过意见或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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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肖邦
校对:渡橙、梵高
文章来源于:orange欧伶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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