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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三事 | 核设施的环境评价

核二三事 | 核设施的环境评价 武昌造船
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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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核设施的环境评价


◎作者丨军工二部  王扬



核安全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文化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核安全大厦的基石,培育和建立核安全文化则是发展核事业的必然要求。


本期向大家介绍:核设施的环境评价


任何一项人类活动或实践在带给人类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会产生些负效应。近年来,核电的发展带动了整个核燃料循环链的发展,这些核设备(包括铀可开采和选冶、铀转化、铀浓缩、原件制造、核反应堆、后处理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的运行,可能导致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并受到辐射照射。社会对环境质量的普遍关注和对可能具有环境影响的所有人类活动的认识,推动了环境影响评价学科的发展。环境辐射影响评价主要围绕“源项-途径-剂量-效应”开展研究,旨在定量分析、预测和估算放射性核素向环境释放对公众与非人类物种的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有效防止放射性污染问题。


我国在197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6条明确规定“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以此在我国通过立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发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次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002年10月,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是时候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估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立法和制度。2003年6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确立了枝设施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要特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举

现行法律法规中都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区域开发、流域开发、工业基地的发展计划、开发区建设等。

2.
具有法律强制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命令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约束人们必须遵照执行,具有不可违背的强制性,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这一制度。

3.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

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各类投资类型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开工建设之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使得环境影响评价与基本建设程序紧密结合。

4.
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采用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范围予以明确。
5.
持证评价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6.
核设施分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由于核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周期较长,分为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几个主要阶段,这些阶段相对独立又有联系,不同阶段环境评价关注的重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确定了核设施分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核设施实行分阶段环评,能针对各个阶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各个阶段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有效防止各阶段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问题。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 条也明文规定,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放射性污柔防治措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ND


“核二三事”系列推送,点击阅读:


【1】核二三事 | 我国的核安全许可制度

【2】核二三事 | 核动力装置的安全保障措施

【3】核二三事 | 压水堆结构

【4】核二三事 | 核事业发展离不开公众的支持

【5】核二三事 | 可以再核燃料水池游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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