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籍是个人与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永久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一整套的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法律体系规定的相互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之日起,适用于外国人居留的法律规定就对您不再有效,您不再需要延期斯洛伐克居留。
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
目前可以三种方式获得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籍:
1. 出生获得;
2. 收养获得;
3. 批准获得。
出生获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可出生获得斯洛伐克国籍:
1. 在其出生时,至少父母双方中的一方为斯洛伐克公民,在此情况下,与儿童是否在斯洛伐克境内出生无关;
2. 出生在斯洛伐克境内而父母为无国籍者或者
3. 出生在斯洛伐克境内,其父母为外籍公民的而其出生不能使之加入父母国籍的儿童。
下列情况下,如果无法证明该儿童为他国公民,则被视为斯洛伐克公民:
在斯洛伐克境内出生或者
在斯洛伐克境内被发现而未知其父母的,在无法证明该儿童以出生获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情况下。
外国人与斯洛伐克公民的子女仍被视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尽管在其获得国籍后证明其父母不是斯洛伐克公民。
收养获得
如果收养者或收养者中至少一人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则非斯洛伐克国籍的儿童可收养获得斯洛伐克国籍。
批准获得
如果您是外籍公民,在下列情况下,可根据您的申请批准加入斯洛伐克国籍:
1. 您在递交国籍申请之前已有至少8年不间断的斯洛伐克永久居留;
2. 您未曾受过刑事处分,在以下情况下您不能被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者:
因故意犯罪而被正式判决并且判决删除后未超过5 年的;
因故意犯罪而被正式判处缓行并缓刑结束后未满5 年的;
对您故意犯罪的刑事追究由于法庭和解或检察员
和解决定而中止并且决定生效后未满五 5 的。
3. 法庭未判处您驱逐出境;
4. 未对您追究刑事责任、执行引渡程序、欧洲逮捕令执行程序、行政驱逐程序或撤销避难程序;
5. 证明自己能够使用斯洛伐克口语和书面语以及对斯洛伐克概况的了解(面谈、阅读报纸上的文章并限30 分钟内写出文章内容);如果在提交申请时您未满 14 岁,则不审查您的斯洛伐克语能力并且
6. 您履行斯洛伐克法律体系为外国人规定的义务。
特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果您已有斯洛伐克居留但是不符合连续八年永居的条件也可批准您加入斯洛伐克国籍:
您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有婚姻关系并且您的婚姻还在持续、您在提交国籍申请前已与您的丈夫 / 妻子至少 5 年共同生活在斯洛伐克共和国;
您是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社会或体育方面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或者出于对斯洛伐克有利的其他原因,在此类情况下也不要求您满足能够使用斯洛伐克语的条件;
满 18 岁之前,您在斯洛伐克至少有 3 年连续的永久居留;
您是少年儿童,您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为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或斯洛伐克共和国法院指定的法人并且在提交斯洛伐克国籍申请之前您至少连续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居住了 2 年;对 2 岁以下的儿童没有居住期限的要求;
在提交斯洛伐克国籍申请之前的至少 4 年期间,您被批准避难;
您出生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并且在提交斯洛伐克国籍申请之前,您有至少 3 年的永久居留 ;
您有至少 10 年的斯洛伐克居留并在提交斯洛伐克国籍申请时已拥有永久居留,或者
您为无国籍者并在提交斯洛伐克国籍申请时已在斯洛伐克至少居住了 3 年;
您已获得《旅居海外斯洛伐克人证》并在提交斯洛伐克国籍申请前已连续有至少 3 年的居留。
文章来源:
使用信息的来源主要为以下法律法规:《法律汇编40/1993号斯洛伐克共和国国籍法》修正文、《法律汇编154/1994号户籍登记法》修正文、《法律汇编253/1998号斯洛伐克共和国公民居留申报和斯洛伐克共和国居民登记管理法》修正文、《法律汇编224/2006号居民身份证和修正补充某些法律法》修正文和《145/1995号行政收费法》修正文。由卡塔琳娜·胡杰措娃(Katarína Hudecová)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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