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在为公司首次提供A类、B类采购产品或承接公司产品外包、外协项目前,公司均须评价其能力。
由公司接洽部门(配套部、设计部门或生产部门等)向生产管理部提出供方能力评价申请。
经生产管理部初审同意后,由质量保证部按规定召集设计部门、采购部门、安保部门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根据供方拟提供产品的类别和该产品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视情决定对该供方实施现场考察评价,结合实际情况对供方能力作出评价意见和结论。
评价的结论分为三等:
a.合格:评价得分≥80分,取得合格供方资格;
b.整改:评价得分60-80分,整改验证合格后可取得合格供方资格;
c.不合格:评价得分<60分,撤销评审资格,存档备查。
对评价结论为“合格”的供方,经质量保证部和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审定后,由生产管理部编入“合格供方名单”,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为选择供方和采购的依据。
对评价结论为“整改”的供方,对审核组提出的审核意见须认真研究并制定纠正措施报质量保证部,并在整改后提供见证资料。审核组对该供方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验证或跟踪回访检查,合格后经质量保证部和生产管理部负责人审定,编入“合格供方名单”。
对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供方,若再次申请能力评价时,须由供方提供整改后能力满足公司要求的见证资料,经质量保证部验证认可后,方可重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