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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专刊

【保密】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专刊 沪东中华造船
201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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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军工单位相继发生了境外情报机关通过微信、QQ和电子邮件等工具实施策反窃密活动的安全保密事件,充分体现了当前安全保密工作形势的严峻性。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保密观》


现选编部分代表性案例,供各班组学习,要求各位员工从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不断提升安全保密意识,坚决抵制各类诱惑,共同筑牢国家安全意识防线。


 “兼职”高薪诱惑90后

四川某国防军工单位热表车间的90后青年文某平常没事会玩手机QQ,2014年10月某一天在QQ“附近的人”一栏中突然弹出了一名网友“H”,资料显示“附近单位职工需要兼职的请联系我”。在文某表明自己是国防军工单位员工的身份后,“H”自称是境外某报社的记者,希望文某能提供工作中接触到的内部资料,并承诺每月支付3200元的报酬。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文某先后多次向H提供了所在单位生产军品的型号、月产量、使用的特殊材料等涉密信息。

同样是90后的王某,在这家国防单位的技术部门任职,父母都是国家公职人员,因对现有的工资待遇不满,王某在网上寻求兼职时结识了“H”,“H”的QQ签名为“兼职赚外快,待遇优,非直销,诚信至上”。而王某被兼职每月三四千元的收入冲昏了头脑,认为提供的单位动态情况只要不属于涉密信息,就可以打打擦边球,于是频频为对方提供军品设计定型情况、样品编号、试验时间节点、出现故障情况等信息。

目前,文某与王某已被四川省国家安全机关带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判决过程中。

点评:在日常工作中、生活中,一旦发现有不明身份人员或境外人员(特别是通过微信、QQ 等方式)索取公司内部信息或影像资料的情况,以及违规在公司内部摄影摄像、违规对外提供公司内部资料的人员,应及时向所属部门和保密部报告,防止损害国家安全和公司利益的事件发生。


究竟有多少人犯了间谍罪?

一、间谍罪的法定三种行为

间谍罪,是指①参加间谍组织或者②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③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二、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规定,犯有间谍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黄宇间谍窃密案

在今年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特别报道了黄宇间谍窃密案,该案案情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黄宇,1974年7月28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1997年7月计算机专业毕业后进入一家涉密科研单位,由于其工作态度不端正,能力平平,业绩一直落后,2004年被解职。

为此,黄宇心怀不满,以手中私自留存的保密资料为筹码,主动在互联网上与某境外间谍机构勾联,出卖国家秘密获取经费,终于沦为一名为境外势力效力的间谍。

黄宇通过策反同事,窃取其妻子唐某、姐夫谭某和其他同事的计算机文件资料等手段,在10年里先后向境外提供15万余份资料,其中绝密级国家秘密90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9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1674项,涉及我密码领域大量机密情报,对我党政军等核心要害部门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黄宇因“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唐某、谭某因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分别判处5年、3年有期徒刑,有关单位的29名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黄宇案是一起特别严重的间谍窃密案,作为一个涉密单位的普通职员,他是如何搜集、获取如此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的呢?

从案例中分析,黄宇获取资料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在工作中私自留存涉密文件资料。本案中,黄宇2002年首次在网上与境外间谍机构勾联,将手中私自留存的3份有关军用保密机的电子文档拷贝给对方,后陆续将离职前窃取的国家秘密出卖给境外间谍机构。

2.伺机复制其妻唐某的涉密文件资料。本案中,黄宇的妻子唐某在另一家涉密单位担任资料管理员,经常接触涉密材料。黄宇假借提醒妻子把资料备份,并趁其不在家,复制了资料光盘。

3.伺机窃取其姐夫谭某的涉密文件资料。本案中,黄宇的姐夫谭某与其在同一单位供职,担任总工程师。谭某习惯将单位的资料拷贝到笔记本电脑上,带回家留作备份。有一天,谭某家中的电脑坏了,叫黄宇帮忙修理,黄宇趁其不备,用间谍U盘放置木马程序窃取了电脑里的保密文档。

4.向同事打听消息,获取内部刊物。本案中,黄宇利用在原单位的关系,窃取同事电脑上的资料,向好友郑某等人打探科研动态消息,并利用他人窃取科研所内部刊物。保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点评:很多人可能觉得自己的工作与国家秘密无关,因此无需防范,但实际上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瞄准的,不仅仅是国防军工单位的核心技术人员,任何外围人员乃至每个公民都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利用。


我国《反间谍法》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如果单位员工意识到或者发现自身行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要及时向所属部门和保密部报告,将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要牢记:保护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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