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签证针对已申请移民许可的申请者签发的签证
针对已持有由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A, B, C, D, E, F类型或符合6(2)的移民许可或移民申请已通过的申请者。
签证类型 移民许可或移民许可申请已获通过
请注意,在材料审核的过程中,为充分了解您的情况,塞浦路斯驻华使馆(北京)可能要求您补充材料清单外的其它材料。
提供以上清单中的申请材料不能作为一定得到签证的保证,敬请知悉。
另外,塞浦路斯共和国当局保留对签证持有者取消其签证或减少其入境次数和停留时间的权利。
材料清单:
| 材料描述 | 备注 | ||
| 1. | 由申请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填写完整的签证申请表。 |
原件 | |
| 2. | 一张申请人的护照尺寸(3×4cm)近照(眼睛直视前方,照片背景须为白色),贴在申请表上。 |
原件 | |
| 3. | 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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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和复印件 | |
| 4. | 由塞浦路斯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类型为A, B, C, D, E, F或符合规定6(2)的移民许可原件,或内政部移民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者已申请移民许可并获通过的证明信原件或复印件。 如本人只能提供配偶/父母的移民许可,则需另外提供: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经中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使馆认证的结婚证公证书,原件含英文翻译;若在塞浦路斯取得结婚证,则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即可(配偶适用); 或 经中国外交部和塞浦路斯使馆双方认证的与父母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子女适用) |
原件或复印件 | |
| 5. | 机票预订单及/或行程安排 (标明出入境确切日期的往返机票订单)。在未取得签证之前请勿付款购买机票。 | 复印件 | |
| 6. | 户口本原件,以及所有信息页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只针对中国公民);如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须提供居住证明的原件、复印件和英文翻译件。 |
原件、复印件和翻译件 | |
未成年人(18岁以下): 未成年人需提供的以下三个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双方亲属关系及亲属许可公证书)需附英文翻译,并经中国外交部以及塞浦路斯驻华使馆进行双认证。(如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中国,上述许可书须经其父母所在国家的相关机构进行公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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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如申请人独自旅行或与父母单方一起旅行:双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亲属许可公证书(未成年人独自旅行);或不同时出行的单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出具的亲属许可公证书(和父母单方旅行),需明确说明同意出行的国家、出行目的以及出行时间。 |
原件 | |
| 8. | 庭关系证明,或法定监护权归属证明(双方亲属关系)。 | 原件 | |
| 9. | 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 | 原件 | |
如委托他人代交,须额外提供以下两种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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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签证申请/护照领取委托书; 如果您选择由他人代交您的签证申请,必须提供。点击”下载表格板块“下载委托书模版。 |
原件 | |
| 11. | 代理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您选择由代理人提交您的申请, 必须提供。 | 原件和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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