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在深圳打工的小伙伴来说
社保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呢,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
并没有公司帮忙缴纳社保
只能自行缴纳
现在,小编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购买失业保险啦
2021年12月7日,广东省有关主管部门发布了
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失业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快来一起看看具体详情吧
ps:深圳目前还没出具体的规定
我们会持续关注
有新消息会第一时间发文告诉大家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广东省从业的下列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平台或机构等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
2.依托平台就业、未与平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参保从业人员,应取得平台认可的服务资格,并实际开展业务。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需办理就业登记。
4.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依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
注:深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将于2022年1月1日上调至2360元。月平均收入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申报。
(一)首次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失业保险原则上以其参保前灵活就业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单位和个人费率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后每年7月申报一次缴费基数,申报后本年7月至次年6月按该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首次参保时灵活就业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就业月数的平均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二)重新参保
停止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重新参保的,参照首次参加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若停保和重新参保时间在同一社会保险年度的,不可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注: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重新就业的,可按规定再次参加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累积计算。
1.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可在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
2.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人就业所在市参加失业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就业登记向参保地主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月起按月申报失业保险费。
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不含省外户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的,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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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因疫情等非因本人意愿原因被要求停产停业1个月及以上的,或者执照(许可证)被市场监管部门暂扣不少于30天或者吊销、注销的;
2.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破产或停业整顿的;
3.所依托的灵活就业平台单位不再提供灵活就业岗位的;
4.依托平台单位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被平台单位暂停服务资格连续30天及以上的;
5.参保人因病或因伤无法从事灵活就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不可抗力非因本人意愿中断灵活就业情形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就业需求的
灵活就业人员由灵活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时,应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办理停止参保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办理失业登记。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凭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失业登记等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从事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一个或多个平台中断灵活就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其他平台仍可从事灵活就业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
2.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参保缴费时间,可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期限合并计算。
以上政策将于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2年
广州、深圳等大湾区9市
将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
你期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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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深圳本地宝
图片来源:公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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