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玲
随着疫情逐步得到控制,公司也即将全面复工复产。本期普法微课堂将带着大家一起来学习后疫情时期需要关注的法律知识,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助力公司复工复产。

● 1.合同履行因疫情遇到阻碍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寻求解决?
构成不可抗力的客观事实需要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这三大基本条件,且合同履行受阻与疫情及相关防疫措施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及相关防疫措施的不利影响这一事实能否被预见。
如果企业希望通过不可抗力进行法律抗辩的,则需要对已经或将要发生履行障碍的合同进行整理,梳理合同的签订时间以及合同履行障碍的发生原因。在相应的材料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进行抗辩。
对于在疫情期间需要订立新合同的企业而言,如果担心遭受疫情的影响,则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如果本合同XX义务的履行遭受疫情及相关防疫措施的影响的,某方有权在通知相对方后暂缓履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诸如此类的约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合同履行因疫情遇到阻碍时,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情势变更为由寻求解决?
情势变更,应当满足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这五点要素。其中不属于商业风险和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这两点,是与“不可抗力”之间最大的区别。
企业通过情势变更来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先从以下内容着手对所涉合同进行整理:
(1)归纳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之成因,证明该变化不是由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所导致的,同时该变化也是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2)确认该变化的发生时间处在“合同订立后,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3)确认我方若继续履行将遭受何等重大的不利影响,体现显失公平。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3.企业可以依法主张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还有哪些?
民法典除前述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的方式对合同进行解除。
企业如果在复工复产过程中遇到希望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顺序对合同进行整理:
(1)查看合同原件中是否有具体条款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如果有且其中约定的条件均已具备,则可以直接引用合同约定进行解除,即约定解除;
(2)如合同中没有可适用的约定的,则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对方商讨解除事宜,即协商解除。
(3)如果以上途径均无法解除合同的,可以参考民法典的法定解除,作为最终途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4.如果企业确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应如何操作?
除协商解除外,若企业认为某份合同已经满足了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的,既可以用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直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合同,二者择一即可。
对部分涉及较大争议,企业慎重起见,建议仍然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行使错误的,可能会导致违约。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细分合同的解除后果,可以分为非违约解除与违约解除。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承担的方式及比例,需要参考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确定;合同条款无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司法机关具有相应的自主裁量权。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对于存在高于正常单价的“超期费用”的合同,比如仓储、租赁设备、租赁集装箱等,因受疫情影响而产生超期费用时,能否减免超期费用,相应的标准如何确定?
如果超期的发生是由于疫情所导致的,比如疫情发生后设备承租企业被隔离,设备因隔离而无法按期返还的,那么承租企业可以考虑参考前述情势变更的有关内容,在证明超期是由疫情所导致的基础上向相对方主张减免超期费用。若双方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以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 7.小微企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因受疫情影响营收导致无法支付房租,若出租人不愿减免租金的,能否以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针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可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的相关规定,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可以依照政策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针对承租非国有企业房屋的小微企业,如果能够充分证明自身营收因受疫情影响显著下降或完全无营收,继续按原标准履行租赁合同对本企业显失公平的,也可以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的合理要求。
文章主要内容摘自/嘉定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