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建筑方签订建造合同,建造本企业的办公楼,并与装修方签订装修合同,发生的装修费用是否应该记入固定资产-建筑物中?
一、从建筑装修的顺序来看,应该是建筑方建造好大楼,经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决算,确认建筑物的建造成本。
根据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规定的十一个要求看,并没有包括:建筑物完成装修工程。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对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理解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十三条: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可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一)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二)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三)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建筑方完成建造合同规定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即可向企业提出竣工验收结算的要求,与是否装修、装修进程无关,经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决算,可确认建筑物的初始入账价值。
二、建筑物经过竣工验收,也是企业、建筑方与装修方分清责任的要求。除非建筑方与装修方是同一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即进行装修,建筑方与装修方会在建筑质量、装修问题上扯不清。
三、房屋可使用年限与装修可使用年限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8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住宅建筑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68—2005:6.1.1 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房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而房层的装修是否能使用50年呢,从实际来看显然是达不到的。如果企业对建筑物合理估计按50年的年限进行折旧,把装修费用同时计入固定资产一同按50年的年限进行折旧,必然导致虚增资产,不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处理要求。
四、与房产税的协调
装修费用是否计入房产税涉及税收规范处理的问题:
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理解上述文件,显然初次装修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需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但这与企业的账务处理无关,房产税以文件强调不论账务处理,也反证了装修费不并入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附1: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科,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科。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科、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整理:弃医跨界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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