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欧洲委员会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发布了更新后的指南MDCG 2020-16 Rev.3 - Guidance on Classification Rules for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 under Regulation (EU) 2017/746 - July 2024,以帮助制造商、公告机构和医疗机构在体外诊断(IVD)设备上市前根据体外诊断法规(IVDR)进行正确分类。这份新修订的指南替代了2023年2月10日的版本,这也是自2020年首次发布后的第三次更新。
本次更新的指南强调,IVD设备所属分类在合规性评估过程中至关重要。指南详细解释了IVDR的分类规则,提供了一些IVD分类的示例,并列出了一个包含七个规则的清单,用于IVD设备的分类。
根据IVDR,诊断设备根据其预期用途和内在风险被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从低到高。其中,高风险的D类IVD设备将面临最严格的审查,可能需要专家小组的审查或在欧盟参考实验室(EURL)根据共同规范进行测试。
IVDR的附件VIII详细列出了7条规则,每条规则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设备,旨在指导其如何判定体外诊断(IVD)产品的正确分类:
▌ 规则1
① 用于检测血液中、血液成分、细胞、组织或器官中,或其任何衍生物中,可传播病原体的存在或暴露,以评估其适合性进行输血、移植或细胞管理的设备。
② 用于检测存在或暴露于一种导致生命威胁疾病的可传播病原体,该疾病具有高或疑似高传播风险的设备。
③ 用于确定一种生命威胁疾病传染性负荷的设备,其中监测在患者管理过程中至关重要。
▌ 规则2
适用于血型分组的设备。这些设备用于确定血液、血液成分、细胞、组织或器官的免疫兼容性,以确保它们在输血、移植或细胞治疗中的安全性。此外,规则2还包括用于检测母婴血型不兼容或进行组织分型的设备。这些设备对于预防输血或移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免疫反应至关重要。
▌ 规则3
(a) 适用于检测性传播病原体的存在或暴露的设备;
(b) 用于检测脑脊液或血液中的传染性病原体,且该病原体没有高或疑似高传播风险的设备;
(c) 如果错误的结果对被测试的个体、胎儿或胚胎,或个体的后代造成死亡或严重残疾的重大风险,用于检测传染性病原体存在的设备;
(d) 用于产前筛查妇女,以确定其对可传播病原体的免疫状态的设备;
(e) 用于确定感染性疾病状态或免疫状态的设备,其中错误的结果可能导致患者管理决策,从而对患者或患者的后代造成生命威胁的情况;
(f) 用作伴随诊断的设备;
(g) 用于疾病分期的设备,其中错误的结果可能导致患者管理决策,从而对患者或患者的后代造成生命威胁的情况;
(h) 用于癌症筛查、诊断或分期的设备;
(i) 用于人类基因检测的设备;
(j) 用于监测药物、物质或生物成分水平的设备,当错误的结果可能导致患者管理决策,从而对患者或患者的后代造成生命威胁的情况;
(k) 用于管理患有生命威胁疾病或状况的患者的设备;
(l) 用于在胚胎或胎儿中筛查先天性疾病的设备;
(m) 用于在新生儿中筛查先天性疾病的设备,如果未能检测和治疗这些疾病可能导致生命威胁的情况或严重残疾。
▌ 规则4
(a) 用于自我检测的设备,例如用于检测妊娠、生育能力以及血液中的胆固醇水平。
(b) 用于近患者检测的设备自成一类。如用于检测尿液中特定成分的设备,包括葡萄糖、红细胞、白细胞和细菌。这些设备通常用于快速、便捷的现场检测,也称为近患者检测。
▌ 规则5
(a) 适用于一般实验室用途的产品,配件,缓冲溶液,洗涤溶液,通用培养基和组织学染料,制造商打算使它们适用于特定检查的体外诊断程序;
(b) 制造商特别指定用于体外诊断程序的仪器;
(c) 样本接收容器。
▌ 规则6
不适用上述分类规则的设备被归类为B类。
▌ 规则7
没有定量或定性指定值的控制设备被归类为B类。
例如:
规则1指出,用于检测血液中或血液制品、细胞、组织或器官中可传播病原体存在的设备将被归类为D类,而用于血型分组的设备则归为C类。
规则2明确,用于确定母婴血型不兼容的设备也应被归类为C类。
规则3涉及多种测试用途的设备,其中一些被归为D类,其余的为C类。
规则4规定,除了用于检测妊娠或生育测试的设备外,其他用于自我检测的设备应被归类为C类,而前者则被视为B类。
此外,指南还附带了两个附录,它们更详尽地解释了某些设备的分类方式。
第一个附录列举了如何对与其他IVD设备联合使用的IVD进行分类,例如与分析仪联合使用的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
第二个附录是一个流程图,用于判断产品是否应被分类为IVD或伴随诊断。
与第二次修订相比,本次修订增加了套件的定义,即“为执行特定体外诊断检查或其部分而打包在一起的组件集合”。
本次修订还包括了:
规则3(a)的示例更新,涉及检测性传播病原体存在的设备;
规则4(a)的修订,涉及用于自我检测的设备;
规则5(c)的修订,涉及样本接收器;
以及规则6下B类设备示例的更新。如规则6下的示例进行了小幅修订——从“用于检测流感A/B病毒(非大流行)的设备”更改为“用于检测流感A/B病毒(非高度致病性)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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