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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死12伤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公司法定代表人等11人被批捕

10死12伤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公司法定代表人等11人被批捕 工程资料平台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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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致10死12伤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11人已被批捕,事故调查组同时建议对另外3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

2019年9月6日,山东省政府官网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简称《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包括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保勇、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苗庆明在内的11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

2019年4月15日15时37分左右,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的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在对冻干粉针剂生产车间地下室的冷媒水(乙二醇溶液)系统管道改造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12人轻伤。

事故发生后,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微信公众号消息称,截至4月25日17时,在事故中受伤就医观察的12名伤者已全部康复出院。此外,公安机关已对7名负有重大责任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5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称,根据企业安全生产与重大事故查处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山东省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要求山东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抓紧组织进行事故调查,严格按照时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应急管理部官网发布的关于《山东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的通报》(下称《通报》),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承包商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切割冷媒水系统管道过程中,引燃附近堆放的冷媒缓蚀剂(为易燃固体,属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远离火源),燃烧时产生氮氧化物等有毒烟雾,导致现场人员中毒致死致伤。

《通报》指出,事故暴露出事发企业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认真吸取同类事故教训,动火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失控,承包商管理不到位,应急能力严重不足,对使用的化学品危险特性不了解等突出问题。此外,该企业近年来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地方监管部门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到位、安全监管失之于软等突出问题。

公开报道显示,2015年至2016年,齐鲁天和惠世制药就曾发生过两次火灾、五次爆炸,彼时事故均未造成人员伤亡。此外,2016年,该公司还因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标识不全登上山东省“环保黑榜”。

山东省政府在《批复》中称,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批复》还责成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要求济南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化工医药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已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并经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孙希利,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其中,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人,包括:

1.徐淑坤,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云重,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副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杲鑫,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四车间主任,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赵志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陈明,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李保勇,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姬国忠,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项目现场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孔凡强,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肖思超,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苗庆明,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宋喆,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包括:

1.白松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赵春阁,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齐小光,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长,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有关人员是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包括:

1.刘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等。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张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4.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6.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7.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8.张庆国,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9.刘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原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0.吴承丙,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委书记。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11.张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12.施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3.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4.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原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15.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6.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济南市政府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泰安市政府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信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吊销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同意对辽宁省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建议辽宁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所得。鉴于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朝阳光达化工有限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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