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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12月1日起,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住建厅:12月1日起,建设单位负首责!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 工程资料平台
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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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正式印文


截至目前,26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10月27日,海南省住建厅正式印发《海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 委托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仍需承担质量安全首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保修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依据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签署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并在项目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档案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


  •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应当包括各方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基本信息。


危大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岗履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在危大工程的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并将其在岗履职情况作为检查与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报告后,应当督促监理单位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督促监理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政府投资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延工程款结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积极推进施工过程结算。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 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在合同中明确检测费用并按时足额支付。


  •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制度,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在岗履职。


  •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禁止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加大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部位、设备、设施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立即整改。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相关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责令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视情节轻重依法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除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已有26省市区发文




国务院:压实建设单位责任,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违者将予以处罚


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发布,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


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 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政府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条例》有多大的执行力?


  • 1、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


第22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垫资”,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 1、禁止“垫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 3、及时竣工决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 4、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5、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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