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拼团旅行社、组团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导游、司机五方
谁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A旅行社(下称A拼团社)招徕旅客王某参加旅游并签订旅游合同,经王某同意,将其拼至B旅行社(下称B组团社)(A拼团社与B组团社之间签订了拼团合作协议)参加喀纳斯、伊犁游。B组团社安排C旅游汽车公司大巴车出行。在行程中,C旅游汽车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事故认定,C旅游大巴车司机超速行驶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游客王某不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该事故致旅客王某胸12、腰5椎体粉碎骨折入院治疗,构成8级伤残。先后产生30余万元费用。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拼团社、B组团社、C旅游汽车公司、导游刘某、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A拼团社、B组团社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由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内进行承担。C旅游汽车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导游刘某、司机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额内已足额偿付30余万元的赔偿。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A拼团社和B组团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A拼团社做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组团社作为合同实际履行方应当对游客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旅游汽车公司作为旅游辅助者向游客提供了车辆服务,属于旅游辅助者,但对于游客来说,提供车辆是旅游服务的组成部分,因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王某的人身伤害,其应承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对导游、司机诉讼请求。
A拼团社、B组团社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拼团社、B组团社上诉。
在实际旅游操作中,旅行社同行间拼团是很正常的一项业务。在实践中,提醒广大同行,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及时足额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是法定义务。未购旅游社责任险,属于违法行为。首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还要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其次,对旅行社而言,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二、同行之间拼团要签订书面或电子拼团协议。协议中要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三、与旅游汽车公司合作要一定要签订用车合同。要注意审查该公司的资质及保险购买情况。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时,双方根据事故认定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都是有效的约定。
四、选择导游要注意该导游的执业年限和执业经验。本案中,游客之所以诉请导游承担相应责任,就是因为导游未及时劝阻司机遵守交通法规,未提示司机不要超速行驶。该诉请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这里也给旅行社提了个醒,在行程中,负责任的导游对游客和司机,该说的一定要说,而且一定要多说,反复说。注意要保留相关证据。
五、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一定要书面提示游客购买意外险或由游客同意由旅行社代购意外险。游客放弃购买的,一定要以显著的字体标明并由游客签字。实在不买的,赠送意外险也未尝不可。这样可以降低旅行社经济风险。
本案中,A拼团社和B组团社在实际操作中,并无违规违法的操作。该案这样的判决,也许一些人会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当由C旅游汽车公司或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实际上,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司法审理实务来看,游客属于弱势群体,旅行社有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还有法定义务—购买旅行社责任险,还有缴纳的保证金,对弱势群体游客,能够及时获得足额偿付。这样的判决,不仅强调法律效应,更强调社会效应。因此,在实际旅游实务操作中,旅行社领导、计调、导游等人员,在组团、地接、拼团等实务操作中应当仔细再仔细,认真再认真,这样才有可能降低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小贴士】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的义务(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连带义务人之间没有先后顺序,可以起诉其中一人或所有人承担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则是指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的范围内的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不能足额承担责任,则补充责任人先承担全部责任,而后获得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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