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安全是新时代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核安全文化是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核安全大厦的基石,培育和建立核安全文化则是发展核事业的必然要求。
本期向大家介绍:辐射防护三原则
是指在施行伴有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之前都要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只有当该项所带来的社会总利益大于为其所付出的代价的时候,才认为该项实践是正当的。
此项原则要求:效益≥代价+风险
同时,不仅引入新实践需要做正当性判断,对已经存在的实践,当其效能与后果有了新的变化时,也应当审查其正当性。必须指出,个人、群组和社会获得的净利益在程度上可能是不一致的。
辐射防护与安全最优化在实际的辐射防护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时间某项辐射实践的过程中,可能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在对几个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当运用最优化程序,也就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等因素后,应当将一切辐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并不是要求当量剂量越低越好,而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后,照射水平低到可以合理达到的程度。在实际工作中,辐射防护最优化主要在防护措施的选择,设备的设计和确定各种管理限值时使用。
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区域分界线。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的约束上限。做这个约束限值的本意在于群体中利益和代价的分布不均匀性,虽然辐射实践满足了正当化的要求,防护也做到了最优化,但还不一定能对每个个人提供足够的防护。因此,对已给定的某项辐射实践,不论代价与利益分析结果如何,必须用此限值对个人所照射加以限制。
职业照射 |
公众照射 |
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 任何一年不得超过50mSv |
年有效剂量1mSv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
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
辐射防护体系的三项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1.这个体系是综合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经过充分论证,权衡利弊。
2.这个体系科学合理地对辐射防护与辐射源都提出了要求。
3.由于利益和代价在群体中的分布往往不相一致,付出代价的一方并不一定就是直接获得利益的一方,所以,必须综合考虑各方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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