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3月,国务院对《道路运输条例》进行修订,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针对此规定,7月10日,交通部发布了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四个文件的修订通知,对车辆运输及维修管理规定进行了针对性修改。
其中,明确规定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不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总质量4.5吨以上的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遵循相关规定。
交通部一口气修改四部文件,还真是少见!文件太长,内容太多,宝宝小编给划个重点!

1、交通运输部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修改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二、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四、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
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按照规定要求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从业资格证。”
七、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用电子合同、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技术,提升运输管理水平。”
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的“货运车辆”修改为“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九、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条,将其中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修改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十、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解读:本次修订是在取消“双证”的基础上,明确超过4.5吨以上车辆,应遵循相关规定,在经营和运输时该持证时就持证。同时,鼓励运输经营者实现电子化,提升效率,节约成本,比如加入司机宝平台就是很好的方式。
2、交通运输部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修改如下:

一、将第四十六条中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吊销”修改为“撤销”。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次修订对从业人员要求更高了,触犯相关规定,罚款额度变为5万起。
关于吊销和撤销的区别:吊销是一种行使法律处罚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制裁性。撤销是一种对行政许可的法律收回行为,具有剥夺性和不可逆转性以及补救性。撤销以前是针对驾驶证非法获得,但是如今即使合法取得,如果违反了以上规定,也会被撤销。(吊销驾照以后,要获得驾照,需2年时间;撤销驾照后,要重新获得,需3年时间。)
3、交通运输部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重点修改如下:
一、第二章名称“经营许可”修改为“经营备案”。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三、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七、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九、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五十一条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修改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本文件主要是针对机动车辆维修经营者。修改的内容很多,头晕~别慌。总结下:一是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全部内容。二是建立了备案及监管体系。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句话就是申请资质容易了,但监管更严格了!
4、交通运输部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解读:本文件是指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本次修订,一是取消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车辆维修可到具备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系。二是明确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应本规定。
总的来说,交通部对道路运输及运营、维修,管理更严格了!卡车朋友们要谨记这些变化,主动遵守交通运输行业规则。
天热了,司机朋友们要注意防暑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