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指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强调了其制定目的是防范和预防非法集资行为,规定了建立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到国家层面的自下而上的、网格化的预警监测体系。《条例》规定,建立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法兴银行旨在通过全方位、立体式、多角度宣传方式,通过对《条例》的宣传版块的开辟,帮助社会公众增强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持续深入加强宣传教育是防范非法集资的治本之策。2023年6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连续第十一年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于6月15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集中宣传日活动。
非法集资的定义及界定要件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条例》确定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
一是坚持防范为主。加强监测预警,各方按职责扎实做好商事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是坚持打早打小。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和相应措施手段,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防范和配合处置的职责,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化成大问题。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针对非法集资涉及面广、涉众性强的特点,在坚持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落实部门监管职责,规定特定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义务,发挥基层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切实形成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是坚持稳妥处置。明确非法集资的调查处置职责以及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管辖原则,赋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调查处置手段,对各类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对非法集资资金清退作出规定,最大程度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条例全文,请参见相关官方网站: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02/10/content_55866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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