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中,大来律师事务所提出的8条建议被采纳。例如:就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我所建议将“及时”进一步明确为具体时限,该建议被采纳后最终确定为“半年”;就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新开发建设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改造的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我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议修改为“旧城改造的居住区应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终也被采纳。
大来律师事务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在该条例的起草、制定中都参与了哪些工作呢?
一是实地调研。我所组织律师分组到户外实地了解我市植被的种类,同时向市林业局专业人士请教,对我市现有植被的生长环境、耐旱性、致敏性等进行查阅、记录。
二是充分论证。我们搜集了全国13个城市的园林绿化条例,每组律师负责一个片区,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实际情况及草案内容,对提出的建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

三是认真总结。每组律师在研讨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充分借鉴各地在园林绿化方面的成熟做法,认真总结,将各组提出的建议从“章节设置、用词斟酌、与上位法相适应、法律责任”等方面分门别类呈送市人大立法机构。
可喜的是,我所工作得到了市人大的充分肯定,能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际行动参与我市立法工作,并为建设美丽鄂尔多斯做出哪怕非常微薄的贡献,也是每一位大来律师的骄傲。
精耕细作 必有大来
电话:0477-8885577
住所:东胜区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6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