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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按照受送达人居民身份证上所载住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受送达人的近亲属在不知邮件内系法院诉讼材料时予以签收,但其对法院之后邮寄的诉讼材料以受送达人无法联系而予以拒收。在该近亲属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确系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应视为受送达人已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连天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致富街31号905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硕,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雪松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大年,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桂红,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何 君
审 判 员 张爱珍
审 判 员 杨 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钟丽丹
书 记 员 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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