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存在误区,认为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那么法律对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是怎么规定的呢?由小编为您答疑解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但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是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分几种情形来确定经济补偿期限是否超过12个月:
壹
第一种,如果劳动者月工资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经济补偿计算期限不超过12个月,就是我们常说的“3倍×12年”的双重封顶限制。
贰
第二种,如果劳动者月工资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经济补偿计算期限就不受最长12个月的限制。换句话说,就是经济补偿计算期限无封顶限制,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叁
第三种,如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期限跨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月工资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经济补偿期限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起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可以超过12个月。
肆
第四种,如果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计算期限跨越了《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劳动者月工资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原因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都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则经济补偿期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可以超过12个月。
法条链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七条 【过渡性条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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